
帳戶借給朋友而被告詐欺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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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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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3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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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一定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具體案情,可以加入LINE之後討論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建議您可以與我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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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智凱 (張智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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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07:57 最後編輯日期:110-02-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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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9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9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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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會涉犯詐欺罪跟洗錢罪,要視您借帳戶的原因而定(是否知悉朋友使用帳戶的用途?)
可委託律師協助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 律師專欄:kailaw.tw 聯絡電話:0928093279 LINE:mars19850715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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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08:48 最後編輯日期:110-02-20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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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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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刑案勝訴174件以上,0928967948, line:lawyer660129
一、建議警詢筆錄前先約來事務所先談一下。
二、我的習慣是先查勝訴判決給當事人參考,然後再擬定訴訟策略以增加當事人勝訴率。這樣做很花時間,所以我是收諮詢費的律師,如有委任已付諮詢費可自委任費用中扣除,這個我要先講。
三、借帳戶給朋友被告詐欺的無罪案件:
(一)傳借帳戶的人出庭作證,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5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32號判決。
(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7號判決,這個案件被告借出去的是薪轉帳戶,這個是有利被告的因素。
(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23號判決,這個案件法官發現告訴人本身除了被騙錢也被騙帳戶且被騙帳戶情節與被告遭騙帳戶情節一樣。
(四)傳家人出庭作證(帳戶經家人的手借給他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易 字第 197 號 判決
(五)對證人進行公家測謊(被告的話不建議接受公家測謊,因為公家測謊曾有冤案,像是江國慶案,而且冤案不只一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79號判決)。
(六)調查帳戶使用情況,分析出與被告無關,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978號判決。
(七)發現帳戶遭凍結後主動報警,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
(八)被害人出庭作證的內容有利被告,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 易 字第 2112 號 判決。
四、委任律師任辯護人與委任律師代撰書狀價格不同,你們可依自身需求選擇付費諮詢、代撰書狀或是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
五、如需約談請先電話預約,我多查一些無罪判決供你們搜證上參考。
六、如果是可能逸失的證據則會建議具狀向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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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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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本件可能會有刑事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之適用,須注意如何就相關爭點釐清,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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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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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就您所述,後續可能會被檢方以詐欺幫助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等罪名起訴以及名下所有帳戶將被凍結並且各地可能都會分案;可一併請求合併偵查,後續可能遭被害人附帶民事求償,有無刑事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或是和解爭取緩起訴空間,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當初對話記錄應妥善保存。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李路宣 (李路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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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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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依您敘述的情況,應該是被詐騙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之用
建議您應提供當初與朋友的對話紀錄
以證明自己對於對方的詐欺行為並不知情
並提出答辯說明自己並無幫助詐欺之故意
若對於訴訟程序及法律規定不熟悉,建議您可以先向律師諮詢或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黃念儂 (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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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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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您好,
我想您跟太太是遇到典型的詐欺人頭帳戶了,希望以下的建議可以給您們一點幫助
1.在過去的辦案經驗上,您的太太可能涉犯的是刑法幫助詐欺、洗錢罪、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名。
2.您太太因為有出借帳戶(人頭帳戶),取款在交款(車手),所以檢察官可能認為您太太是詐騙集團的成員,不過如過您們有保留與朋友間完整的對話紀錄,經驗上是有機會可以不起訴或無罪的。
3.建議您可以提供與朋友間的相關對話紀錄與律師,以便律師可以給您更進一步的訴訟規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力解決您的問題
免費諮詢專線:02-27036620;0956-689213
Line帳號:lydia819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57號4樓
Email:lhcps.tpe@gmail.com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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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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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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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提出相關對話紀錄與其他證據資料,附在答辯狀內呈給檢察官,以爭取不起訴處分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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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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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了要有證據證明帳戶只是借用之外,還要有證據證明我方借用時,不知悉對方要做為違法使用,甚至於要能證明是作為正常使用。
2、已經涉及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的幫助犯,建議委請律師辯護,或是提出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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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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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08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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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
您提供帳戶可能遭認定為詐騙集團共犯,違反洗錢防制法與刑法幫助詐欺等罪遭檢警偵辦,綜合相關事證仍有爭取不起訴或無罪的空間。 將來如遭起訴,匯款到您帳戶的被害人將對您提起附帶民事求償。現階段建議盡快蒐集證據,將通聯紀錄、對話紀錄保存好,加Line ID:lightkao與律師諮詢後續如何處理,並考慮將來委任律師陪同製作筆錄、開庭偵訊及辯護,以保障您的權利。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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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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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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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之前有多次妥善處理類似案件之經驗(可參考以下部落格),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所詳細討論並委託本人辯護,爭取最有利的結果,謝謝!~
桃園律師 阿光律師:胡世光律師 (曾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 (who776.blogspot.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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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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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個人銀行之「帳號」提供友人匯款使用,俟後又自帳戶內臨櫃提領現金交付予友人。就伊之所為,檢察官恐按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之「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逕行起訴求刑,建議委請專業辯護律師爭取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
- 若需提供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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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19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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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有領錢,可能會被認定詐欺共同正犯,且有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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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2-20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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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尚有待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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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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