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更換電器要房東付費
- 洪維廷 (洪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18 19:47 最後編輯日期:110-06-18 19:54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7576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
您好
1.上開費用有無必要給付端視當初承租人有無通知房東熱水器有故障需待修繕事實,若照上述應有理由拒絕給付相關費用。
-
2.造成共管或是其他住戶有漏水等等問題,可就侵權行為向該房客求償,並且就房客造成承租物損害事實主張終止租賃契約。
-
3.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
-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18 21:31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4728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423調: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難以舉證,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租賃契約內容有無另行約定修繕部分?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18 23:46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97198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22 10:02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49676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電器正常使用損壞,房客應該通知房東修繕,房東拒絕修繕才能自行處理,然後從租金中抵扣。
2、就您所述的狀況,房客的要求應無理由,不過仍建議協商處理,如以補貼方式,並且應該留下證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0-06-22 15:48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706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原則上應依您與該房客間簽署之合約辦理,建議提供合約內容,方能為您判斷合約內有無相關約定,又縱使該等條款有不利於您之情形,亦應審酌該等內容是否違反民法而無效或得撤銷。
詳情如方便可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討論,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趙友貿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