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FB上的言論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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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23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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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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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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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23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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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準備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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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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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2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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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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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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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高律師,擅長刑事妨害名譽案件。
如果對方是用簡訊等私訊方式辱罵,不構成犯罪。
如果是您在臉書發文的文章底下留言,則可以截圖後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
建議可提供完整截圖內容,加line ID:lightkao諮詢是否有提告空間,討論後續提告與求償細節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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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2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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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所張貼之文章並不會構成妨害名譽,而該名小姐與您的簡訊內容並非公開訊息,所以也不構成法律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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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2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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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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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尚有待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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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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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6-29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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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若多數人可推知您罵的人是誰,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2、私訊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3、相關規定:
(1)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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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07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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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從內容中無法特定出是哪個人的話,不會構成公然侮辱。但她簡訊傳給您的部分也部會成立犯罪,因為非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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