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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FB上的言論

  • 1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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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3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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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您好,

    前陣子在FB上發文抒發情緒,敘述的內容有說很久沒遇到這款賤人了,當然全程沒公布完整的當事人姓名及工作場所,但還是有人猜的到,請問我這犯法了嗎?另外我所說的那位小姐在我簡訊溝通的最後,她傳了一張心理診所的照片給我,而後她又親口所出:有病去看醫生!請問她又犯了什麼法??因為她那一句:有病去看醫生!讓我極為在意,我想提告,您認為可行嗎?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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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3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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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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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3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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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準備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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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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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4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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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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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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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4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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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是高律師,擅長刑事妨害名譽案件。

    如果對方是用簡訊等私訊方式辱罵,不構成犯罪。

    如果是您在臉書發文的文章底下留言,則可以截圖後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

    建議可提供完整截圖內容,加line ID:lightkao諮詢是否有提告空間,討論後續提告與求償細節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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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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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您所張貼之文章並不會構成妨害名譽,而該名小姐與您的簡訊內容並非公開訊息,所以也不構成法律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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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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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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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5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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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4742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尚有待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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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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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06-29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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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3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10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若多數人可推知您罵的人是誰,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2、私訊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3、相關規定:

    (1)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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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7 22:11 
  • 文章人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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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您好,如果從內容中無法特定出是哪個人的話,不會構成公然侮辱。但她簡訊傳給您的部分也部會成立犯罪,因為非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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