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的另一方面思考
- 林詠善 (喬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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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雙方間的民事債務關係,與你是否侵占公司資產或是偽造文書做股權過戶登記是兩件事情,實務上可以以此做為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的答辯,但這種方式就很WE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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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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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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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首先就債權部分,債權人須舉證債務人有借款;其次,縱使係債權債務關係,亦只對兩造有效,無法擴及法人,更不生股票過戶情事,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最後法律並無假設,有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是攻防重點,倘對法律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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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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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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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過戶公司之股票與移轉公司資產是兩件事,後者尚可能有違反公司法的問題,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會面諮詢,始能詳細評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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