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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的另一方面思考

  • 阿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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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1 16:37 
  • 文章人氣: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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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蒙我之前的問題 幾位律師給了我一些方向 我真的很感謝 但是我現在想要用另一個角度來看我自己的官司 假設我現在是被告 我被指控將近14-15年前偽造文書(或是我不承認偽造此文書)過戶公司股權給我自己然後進而把登記在公司名下的產權過戶給自己 請問這樣的指控我有脫罪的可能嗎 我提出我過戶原告股權的原因是 原告欠我幾千萬 但是我卻沒法拿出欠債證據(年久了) 這樣的原因過戶原告的股權是合法合理嗎? 謝謝願意幫我用另一個方向思考的律師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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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1 18:07 最後編輯日期:110-11-01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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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即便您認為若干股票只是用來抵償債務,仍不免成立刑事偽造文書跟侵占公司資產犯罪之可能,有無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 :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林詠善 (喬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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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1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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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7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139號
  • 你好,雙方間的民事債務關係,與你是否侵占公司資產或是偽造文書做股權過戶登記是兩件事情,實務上可以以此做為主觀上沒有犯罪意圖的答辯,但這種方式就很WEAK。

  • 歡迎來到我的粉專:喬治律師談法律https://www.facebook.com/georgelawyer0821/(也歡迎按讚、追蹤、分享哦) 如果有法律問題想諮詢,請透過粉專聯繫律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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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1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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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833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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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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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1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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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9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首先就債權部分,債權人須舉證債務人有借款;其次,縱使係債權債務關係,亦只對兩造有效,無法擴及法人,更不生股票過戶情事,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最後法律並無假設,有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是攻防重點,倘對法律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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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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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77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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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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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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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過戶公司之股票與移轉公司資產是兩件事,後者尚可能有違反公司法的問題,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會面諮詢,始能詳細評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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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03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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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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