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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三人對話當證據是否違反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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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9 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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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們好,先真摯謝謝您們撥空回覆我的問題,我想諮詢關於個資法的問題: 1. 若我想申請勞動檢查,檢舉老闆違反勞基法,但是有些證據是「我與第三人同事之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會計之間的錄音對話」以及「公司員工工作出勤排班表」,因為對話紀錄是我與第三人同事的私訊,錄音也是我與會計的紀錄。我需要將同事的名字塗掉嗎?還是不需要呢?公司排班表有出現其他員工的名字,我是否也必須都將其他員工名字塗掉才能提供給勞工局?(私訊的部分未獲得同事的同意,錄音部分也未獲得會計同意) 2. 如果未來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或是更之後的訴訟是否必須將上述兩項資料的第三人同事或是會計的名字都馬賽克才能當作勞資調解的證據呢?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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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9 03:22 最後編輯日期:110-11-29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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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避免您涉犯其他法律訴訟爭議風險,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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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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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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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9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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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避免可能涉及之其他法律爭議風險,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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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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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9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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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您以您與他人的對話紀錄做為檢舉時所附證據資料,不需將對方於紀錄中所示名稱加以遮掩。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初步諮詢。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Line ID:lawyerc

    FB搜尋 @achieveyourgoal919 (五名律師隨時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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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9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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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基於檢舉之正當理由,可以呈上相關證據資料。

     

    2、若有與案情無關之錄音或涉及個人隱私之資料,可能會有妨害秘密罪或其他法律責任之問題,建議應交由律師評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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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9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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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是倘係未經由當事人同意路恩之非公開談話,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且索取得證據日後在法庭上對造可能會主張違法取得而導致無效,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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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1-29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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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若我想申請勞動檢查,檢舉老闆違反勞基法,但是有些證據是「我與第三人同事之間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會計之間的錄音對話」以及「公司員工工作出勤排班表」,因為對話紀錄是我與第三人同事的私訊,錄音也是我與會計的紀錄。我需要將同事的名字塗掉嗎?還是不需要呢?公司排班表有出現其他員工的名字,我是否也必須都將其他員工名字塗掉才能提供給勞工局?(私訊的部分未獲得同事的同意,錄音部分也未獲得會計同意) ----如果是基於檢舉之用,原則上不會違反勞基法,且勞工局會進行勞動檢查,會向公司調閱相關出勤紀錄等,所以不用過於擔心。

    2. 如果未來勞工局的勞資調解或是更之後的訴訟是否必須將上述兩項資料的第三人同事或是會計的名字都馬賽克才能當作勞資調解的證據呢?---如果是勞資調解或是訴訟之用,原則上也不會違反個資法。

    ---如果是基於檢舉、調解、訴訟之用,除非毫無關係,否則原則上不會違反個資法,倘若很擔心,可以備妥相關資料循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