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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

  • 阿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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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2 22:42 
  • 文章人氣:292
  • 個人積分:14
  • 律師您們好: 我是單獨監護和小孩照顧者,前夫對小孩不聞不問,前夫是跟前婆婆住在一起,沒有跟前公公住,前公公跟再婚的阿姨長期以來吵著要來看和帶小孩,有時候會帶他們的老長輩(小孩的阿祖)過來,一直問什麼時侯可以帶,他們傳賴給我只用告知的說什麼時侯要來看,卻沒有詢問能不能過來,就算沒有回應,時間到了他們就直接過來我家按電鈴,前夫對於前公公這件事也不想理會,只想過安穩的生活,前公公之前還傳賴給前夫說要傷害小孩的話,我覺得我的生活已經被他們影響了,精神快崩潰,我該怎麼做?是否可以申請保護令?如果申請保護令會通過嗎??如果他們抗告會成功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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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2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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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是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倘您小孩有心生畏懼,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且若您要提出告訴,亦須負舉證責任;再者,就核發保護令部分,法院會審酌有無持續性及危險性?此部分須就爭點予以釐清,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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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2 23:24 最後編輯日期:110-12-0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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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就上述確實可就前公公騷擾行為聲請家暴令,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其他細節(舉凡費用以及訴訟時程等等問題)可持資料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以免權益受損,本所過去即有多起類似案件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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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3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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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5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可以截圖、錄音、錄影等方式先蒐集前公公騷擾的證據

    再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通常只要核准,抗告有一定難度。

    本人擅長監護、保護令等家事事件,如果需要協助聲請保護令,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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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3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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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涉犯其他法律訴訟爭議風險,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所:和暘AI 12樓(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台中旗艦所:冠德文心綻 17樓(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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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3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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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前公公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家庭成員,故前公公若有騷擾行為,得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保護令。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初步諮詢。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Line ID:lawyerc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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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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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可委請律師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維自身及未成年子女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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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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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有口出惡言或是其他暴力行為,可以聲請保護令。

    2、揚言要傷害孩子已經涉嫌恐嚇罪,可以另外提起刑事告訴。

    3、建議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或是撰擬訴狀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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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3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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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1. 首先你可以先蒐集前公公騷擾的相關證據

    2. 然後具備通常保護令聲請狀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例如禁止再騷擾、接近你等要求
    3. 通常保護令核發後,抗告是否容易,如果你聲請時所附事證很明確,原則不易廢棄

    恪明法律事務所 陳玉庭律師

    電話:0906391006

    line:lawrence03

    歡迎您來電討論或加入line諮詢與討論

     

  • 陳玉庭律師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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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3 23:13 
  • 文章人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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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1. 首先你可以先蒐集前公公騷擾的相關證據

    2. 然後具備通常保護令聲請狀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例如禁止再騷擾、接近你等要求
    3. 通常保護令核發後,抗告是否容易,如果你聲請時所附事證很明確,原則不易廢棄

    恪明法律事務所 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

    電話:0906391006

    line:lawrence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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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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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2-05 08:58 最後編輯日期:110-12-0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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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您好,您可以聲請保護令,但是要先蒐集證據。因為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會轉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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