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
- 阿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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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02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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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您們好: 我是單獨監護和小孩照顧者,前夫對小孩不聞不問,前夫是跟前婆婆住在一起,沒有跟前公公住,前公公跟再婚的阿姨長期以來吵著要來看和帶小孩,有時候會帶他們的老長輩(小孩的阿祖)過來,一直問什麼時侯可以帶,他們傳賴給我只用告知的說什麼時侯要來看,卻沒有詢問能不能過來,就算沒有回應,時間到了他們就直接過來我家按電鈴,前夫對於前公公這件事也不想理會,只想過安穩的生活,前公公之前還傳賴給前夫說要傷害小孩的話,我覺得我的生活已經被他們影響了,精神快崩潰,我該怎麼做?是否可以申請保護令?如果申請保護令會通過嗎??如果他們抗告會成功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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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02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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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是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倘您小孩有心生畏懼,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且若您要提出告訴,亦須負舉證責任;再者,就核發保護令部分,法院會審酌有無持續性及危險性?此部分須就爭點予以釐清,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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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截圖、錄音、錄影等方式先蒐集前公公騷擾的證據
再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通常只要核准,抗告有一定難度。
本人擅長監護、保護令等家事事件,如果需要協助聲請保護令,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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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03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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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涉犯其他法律訴訟爭議風險,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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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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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公公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家庭成員,故前公公若有騷擾行為,得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保護令。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初步諮詢。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Line ID:lawyerc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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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03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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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可以先蒐集前公公騷擾的相關證據
- 然後具備通常保護令聲請狀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例如禁止再騷擾、接近你等要求
- 通常保護令核發後,抗告是否容易,如果你聲請時所附事證很明確,原則不易廢棄
恪明法律事務所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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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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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12-05 08:58 最後編輯日期:110-12-05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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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聲請保護令,但是要先蒐集證據。因為暫時保護令核發後會轉為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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