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1-08 08:44 最後編輯日期:111-01-08 08:47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110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您好,你可以對他提公然侮辱。至於對方對您提告傷害罪之部分,因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您可以與對方和解換取撤告。
- https://shuenlida.com/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網頁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1-08 10:39 最後編輯日期:111-01-08 10:44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14766
- 律師評價:18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的情況可能被起訴傷害罪,但您與太太也可以提出公然侮辱罪,並藉此與對方談判,換取雙方和解撤告,建議可以委任律師與對方談和解,爭取對方撤告,以獲得不起訴處分
2.或者也可委請律師朝正當防衛的方向作辯護,陪同偵訊與作筆錄。
3.本人擅長刑事案件辯護,建議可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後續怎麼處理(在此處留言系統不會告訴我)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陳奕如 (陳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1-08 10:57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4586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對方罵人後,您有忍住但又下車毆打,您的行為並不是對現實不法侵害的所為必要之防衛,無法主張正當防衛。現在您被告傷害,建議是由您及您的太太為告訴人向對方提告公然侮辱,因傷害與公然侮辱均為告訴乃論之罪,通常偵查中檢察官會協助雙方調解互相撤告。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lawyerc進一步諮詢。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1-08 12:07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44786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至於您毆打對方部分,可能會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之適用,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1-08 15:09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3338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
您好,很遺憾發生這樣的事情,就您所述狀況,可以委託本人協助提告對方公然侮辱,並擔任您被告傷害罪的辯護人,因為上開兩個罪名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可以考慮和解互相撤回告訴,希望您案件順利~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
LINE ID:who776
-
部落格:https://who776.blogspot.com/
-
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who776
-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1-08 15:59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110816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不論是傷害或公然侮辱,刑事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建議之後可以朝和解去進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1-01-09 18:11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10214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與對方和解,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細心用心 深得您心
誠懇實在 值得信賴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所:和暘AI 12樓(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台中旗艦所:冠德文心綻 17樓(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