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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

  • 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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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8 01:01 
  • 文章人氣:1302
  • 個人積分:4
  • 是這樣的。由於對方行車擋道,我按了喇叭提示他,結果會車時對方拉下車窗罵了我和老婆三字經(幹**),當下氣不過,也沒忍住,下車從他的車窗,揍了他一拳,他的嘴唇流血。現在他向我提告傷害,我該怎麼辦?又能做些什麼?

  • 黃舜暄 (黃舜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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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8 08:44 最後編輯日期:111-01-08 08:47
  • 文章人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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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您好,你可以對他提公然侮辱。至於對方對您提告傷害罪之部分,因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您可以與對方和解換取撤告。

  • https://shuenlida.com/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網頁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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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8 10:39 最後編輯日期:111-01-08 10:44
  • 文章人氣:5
  • 個人積分:14766
  • 律師評價:18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您的情況可能被起訴傷害罪,但您與太太也可以提出公然侮辱罪,並藉此與對方談判,換取雙方和解撤告,建議可以委任律師與對方談和解,爭取對方撤告,以獲得不起訴處分

    2.或者也可委請律師朝正當防衛的方向作辯護,陪同偵訊與作筆錄。

    3.本人擅長刑事案件辯護,建議可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後續怎麼處理(在此處留言系統不會告訴我)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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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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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對方罵人後,您有忍住但又下車毆打,您的行為並不是對現實不法侵害的所為必要之防衛,無法主張正當防衛。現在您被告傷害,建議是由您及您的太太為告訴人向對方提告公然侮辱,因傷害與公然侮辱均為告訴乃論之罪,通常偵查中檢察官會協助雙方調解互相撤告。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 ID:lawyerc進一步諮詢。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松江路87號11樓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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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8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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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至於您毆打對方部分,可能會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之適用,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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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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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很遺憾發生這樣的事情,就您所述狀況,可以委託本人協助提告對方公然侮辱,並擔任您被告傷害罪的辯護人,因為上開兩個罪名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可以考慮和解互相撤回告訴,希望您案件順利~

    • 胡世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找不到委任律師的情況。

    • LINE ID:who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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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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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8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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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不論是傷害或公然侮辱,刑事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建議之後可以朝和解去進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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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09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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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與對方和解,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細心用心 深得您心

    誠懇實在 值得信賴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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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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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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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涉嫌公然侮辱罪、您涉嫌傷害罪。

    2、建議可以嘗試和解處理,如果無法和解,就相互提告。

    3、雙方的罪刑都不重,就先談談看,如果無法談,就委請律師撰擬答辯狀,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