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市股票詐騙
- A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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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30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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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3月我接到詐騙集團Y小姐自稱是群X金X證券業務員電話,推銷未上市綠能股票,寄了公司投資報告書給我,說第三季會上市,之後直接加我LINE不斷傳該公司相關新聞洗腦我這家很有發展,要我股票過戶寄了印章到XX郵局XXXX號信箱,但我後來選擇現場交印章跟現金,之後我也拿到寄來的股票,交易後給我名片說有問題打這支電話聯絡。原以為是跟證券公司買股票,交易稅單有賣家名字、身分證字號、地址就稍微放心了。
到了9月我打電話到公司關心一下上市進度才發現是詐騙。名片也是假的根本沒這個人。公司12月在官網公告公司沒委託證券行交易股票,也沒做投資報告書,客服說已有多人被騙,金額70萬~100萬都有。
警察調查後有以下重點
1.股票前一位持有人去年就在監獄服刑,買賣股票的事毫不知情。
2.XX郵局XXXX信箱持有人L先生到警局做筆錄後回去通風報信給Y小姐,我報案都沒跟其他人說,也不知道L先生何時去做筆錄,Y小姐居然知道是我報的案,還在隔天接到Y小姐來電問我為何去報案,強調要給公司時間。但L先生警筆錄撇清不知情。
3.電話號碼好像是人頭,因偵查不公開我也不確定有無共犯關係。
Y小姐對於關鍵對話都用LINE語音講,不留下文字證據,巧妙避重就輕。請問我這案件不起訴機率大嗎?如果他們不供出Y小姐下落我可以直接要求L先生跟電話人頭戶求償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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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30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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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 29-1 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
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期貨交易法第3條: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二、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三、期貨選擇權契約: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約。
五、交換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交換約定標的物或其所產生現金流量之契約。
六、其他類型契約。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主管機關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應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者,應於其指定之期貨結算機構依本法規定進行集中結算。
前項集中結算之期貨交易範圍涉及外匯事項者,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是本件需釐清有無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違反銀行法及期貨交易法、洗錢防制法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爭,點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此部分需就相關爭點釐清,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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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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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刑事偵查時間非常久,要特別注意,如果希望把錢追討回來,應該在兩年內提出民事訴訟。
2、可以跟人頭戶求償
3、建議委託律師協助刑事告訴代理人,增加起訴機會,警方不會主動幫您調查證據而是要自己提出希望檢警調查哪些對您有利的證據。
4、如果需要協助或者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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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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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1-30 23:09 最後編輯日期:111-01-30 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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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就上述對方行為可能涉犯詐欺以及違反證卷交易法等等多項刑事犯罪,可以向主謀以及共犯提出刑事告訴待起訴後透過協商或是附帶民事方式求償,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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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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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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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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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上開情形是否構成詐騙、人頭帳戶所有人是否涉案、以及有無觸犯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問題,都仍須釐清,無法一概而論,建議可委請律師統整證據資料撰寫補充告訴理由狀,增加起訴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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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02-27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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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7月份被一個網友拉到一個叫聚散聯盟群,在群裡一個香港老師的指導下投資金泰資產,前後一共被騙了231萬多,我是在要臨時想出一部分金用作急用時,哪個投資平台不給我出金,說是要讓我繳納20%的證明費,保證是我本人操作的,然後我繳納完之後,又說我密碼輸入錯誤,被凍結了 ,需要10%的解凍費,又要我匯款解凍,我就覺得有問題了,因為我自己的密碼我想了一天不可能記錯的啊,但他們就是說我密碼錯誤,資金被凍結,如果想出金就要再匯一筆解凍費才能給我出金,我就覺得我應該被詐騙了,就在網路上搜尋了一下,認識了一個律師,我與對方講了一下我的經歷,證實我被詐騙了,幸運的是在這個律師的幫助下,我拿回來了我被騙的錢,真的很感謝也很開心,這次是我人生中第一次覺得好人還是有的,如果有幸看到我的貼文 也有類似的經歷可以加我賴xinyou929聊聊,也許也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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