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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 Tzuu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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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7-18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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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好,因前年誤入歧途,不小心跟地下錢莊借了5萬,但他們要求我簽10萬的本票,還要我在本票上簽上爸爸的名字,當初家人知道後有要出面幫我處理,但這家地下錢莊都不出面,事隔很久,他們現在把那張本票拿去法院本票裁定,要我跟我爸付他們10萬元,但因為我爸已過世,他們現在只能針對我,請問我該怎麼辦呢? 當時的對話紀錄也都不見了,我現在也聯絡不到這個地下錢莊,該怎麼辦呢?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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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7-18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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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061iaicw、 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 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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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7-18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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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台中旗艦:冠德文心綻(捷運文華高中站 出站10秒抵達)
    coming soon
    台北旗艦:和暘AI(捷運六張犁站 出站30秒抵達)
    貴陽本願:貴暘御景(捷運西門站 出站300公尺抵達)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張智凱 (張智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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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7-19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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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9597號
  • 初步看起來,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不過具體細節及方向,仍建議來事務所諮詢。

  • 律師專欄:https://yourlawyers.online 聯絡電話:0928093279 LINE:mars19850715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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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7-19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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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父親之債務若大於遺產,可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吳于安 (吳于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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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7-1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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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2 │ 律師證號:(104)臺檢證字第12214號
  • 如果欠款實際上未達本票上記載的金額,可以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再請提供詳細資料,以利協助。

    –––––––––––––––––––––––––––––––––––––––––––
    如需與律師進一步討論案情,得到更精確、更全面的法律建議,歡迎加入我們的LINE@私訊詢問,並於私訊我們的時候複製+填寫下列資料,我們將從十位專業律師中指派最適合的律師,協助您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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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是從哪裡找到我們的?答:「法律諮詢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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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有進一步問題,或想要有一個長期的律師諮詢管道,歡迎加line詢問:@honganlaw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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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7-19 09:38 最後編輯日期:112-07-1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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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楊俊鑫律師(刑事案件勝訴至少303件,至少201件不起訴)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

    一、以10萬元來說建議你聲請跟對方調解。

    二、因為你委任律師的程序費用有可能超過十萬元。那如果你在乎的是多出來的5萬元,大部分的律師費也都超過5萬元。

    三、另一個更大的風險,是因為你沒有經過爸爸的同意就簽爸爸的名字在本票上,實務上這個叫「偽造有價證券罪」,是三年以上的罪。這個是討債公司常見的手法。嚴格說起來你跟討債公司都有刑責,只是討債公司比你懂法律通常他們都會否認。那如果你自己承認沒有經過你爸同意就在本票上簽你爸的名字,就有可能討論你是不是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四、實務上也曾出現過家人不堪討債而報警結果反而自己被辦「偽造有價證券罪」的案例。

    五、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林○枝為林○雲之胞妹,林○枝為向地下錢莊業者借款,未經林○雲同意,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某時,在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某便利商店內,於地下錢莊業者所交付、發票日為111年2月11日之本票之第1個發票人欄上簽寫自己之姓名及署押,同時在第2個發票人欄上偽簽「林○雲」之署名,並在署名之同一位置偽造林○雲之指印,以表徵林○雲為共同發票人之意,以此方式偽造面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本票1張(下稱本案本票),並將本案本票交予地下錢莊業者而行使之,供作向地下錢莊業者借款3萬元之擔保。因地下錢莊業者向林○枝討債未果,遂於111年3月19日將本案本票以手機簡訊之方式傳送予林○雲,並向林○雲索討債務,林○雲報警偵辦後,始悉上情。 

     

  • lawyer660129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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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7-19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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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所謂「本票」,是指開立票據的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保證自己於票上所載之到期日,會無條件支付票載金額給受款人或持有票據的執票人。所以本票的性質屬於「信用票據」,用來保證發票人未來將會支付票載金額。而為了增強這種擔保性質,票據法還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未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只會去看這張本票是否有被偽造簽名、變造金額或日期等等事項,若該張本票沒有任何偽變造問題的話,法院就會下裁定,讓執票人依票載金額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此種「裁定程序」,較一般訴訟程序來得簡單又快速。
    2. 法院於本票裁定之非訟事件程序僅得就本票記載之文義是否具備形式要件而為審查,認系爭本票已符合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就系爭本票無論屬實與否,均為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發票人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
    3. 本票開出來時,如果沒有寫「發票日」,那這張本票是無效的。此外,但本票有追索權時效,執票人對發票人之追索權時效為3年,若超過時效,就會面臨發票人拒絕給付票款的風險。因為法院對於本票裁定的審查是「形式審查」,不管本票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只要表現上看起來是一張有效票,就會准許本票強制執行。
    4. 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5.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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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7-1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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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如果票上記載的金額與欠款不符,可以先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是父親所遺留之財產明顯不足清償負債,可以辦理拋棄繼承,詳細還需要更多資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洪維廷律師 敬上  
    事務所: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9-429-420
    LINE:0909-429-420
    電子信箱:senkang263@gmail.com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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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7-19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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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確實有借款,還是要清償,頂多就是利息有沒有高於法定最高利率以及算到哪一天而已。

    2、建議您還是應該與對方協商並簽立和解書。

    3、如果涉有重利罪,可以另行報警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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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7-1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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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9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是因本票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實務上法院只為形式審理,不為實體審理)後,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您得在20日提出異議,惟實務上駁回機率相當高,您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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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07-20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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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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