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基法,調動五原則,文件有不實指控,解僱等事情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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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8-05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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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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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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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2-08-05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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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是本件需釐清公司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調動工作;再者,公司倘要終止勞動契約,亦須釐清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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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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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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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戴士捷 (傑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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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就您所述情形,建議妥善保存雙方溝通聯繫之書面紀錄,視情況申請勞資糾紛調解或向勞動部申請勞工檢查,並委請律師出席調解,以爭取您的權益。
政大智慧財產及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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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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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敘述,以下意見:
1、依照您的敘述,您的問題分兩個部分,第一個是有關勞基法第10-1條,調動勞工的部分,因為您已經接受了調職的處分,可能現階段只能將當初調動的資料以及現在受到的不平等待遇保存起來,或者盡量蒐集證據,以便最後在被資遣的時候一併提出(主要是因為若您現在因為調職提起訴訟的話其實比較沒甚麼用,畢竟你能請求的只有確認調職違法,然後回復原職)。
2、第二個部分是,若將來被提出資遣的話,您可以綜合您蒐集的證據,提出確認解雇違法的訴訟,對您可能比較具有實質上意義。
3、再來是根據您的各別疑問回答
1、有可能不合法,可能需要看到完整書面資料證據才能做判斷。
2、公司。
3、可能會有利,但考量的因素不只這些。
4、但根據您的敘述尚有很多待釐清的事項,建議保存好所有相關完整證據,可致電本所律師討論,本所律師可以提供您協助。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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