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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前的購買,已衍生為債務問題

  • kona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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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2-10-24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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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您們好

    日前無意間查詢到自己被力群文化控告,且已於106年判決完畢,因當時本人戶籍均在戶政事務所,無法接收到任何通知錯過了上訴時間,現在十分擔憂利息償還的循環,我本人真的無力負擔,現在還能怎麼做?

     

    以下為判決書內容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返還原告,如無法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應返還物品或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29,988元,及自民國92年3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請求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經核原告變更前後之聲明,均係基於被告於90年 12月23日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英語光碟及套書(下稱系 爭貨品)所生之紛爭而來,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原告主張:被告前於90年12月23日向被告訂購系爭貨品,價 金24,000元,被告並繳交訂金200 元,其餘金額自91年2 月 起分13期給付,以每月為1 期,首期應繳4,600 元,其餘各 期應繳1,600 元,最後一期之繳費期限為92年2 月28日,原 告已將系爭貨品全數交予被告,然被告除已支付之定金外, 迄未支付任何款項。又被告係73年12月8 日生,於90年12月 23日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時,年僅17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其於簽約時所出具之家長同意書,嗣後經原告查證,係被 告自己簽立,是兩造所定之買賣契約,顯未經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允許,屬效力未定,被告保有系爭貨品並無法律上原因 ,並致原告受有損害,應返還與原告,又倘系爭貨品已不存 在時,依民法第181 條之規定,即應將該貨品之價額返還與 原告,經扣除定金後,原告就系爭貨品之價額,仍得請求被 告支付23,800元(24,000元-200 元=23,800元),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 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 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 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受領人於受領 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 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 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民法第13條第2 項、第77條 、第179 條、第181 條、第182 條第2 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訂購單、訂 貨單及送貨單、被告之繳款明細、家長同意書、被告之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至5 頁、第7 頁、第16頁),堪信屬實,則被告向原告訂購系爭貨品時既 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該買賣契約又未得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允 許而效力未定,被告自無保有系爭貨品之法律上依據,且已 造成原告受有損害,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系爭貨品,倘系爭貨品已不存在時,則於扣除200 元訂 金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貨品之價額23,800元及自92年3 月 1 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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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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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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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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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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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可先向在地檢察署查詢有無被通緝?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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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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