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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詐欺抓到車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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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0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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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因去年11月時

    遭詐88萬

    今年初時

    收到一份公文說我的這筆錢分給了11個人頭帳戶

     

    3月初時

    收到一名車手抓到的起訴書

    他是詐欺罪

    與其中一名人頭帳戶起訴書

    他是洗錢防制法

    然後車手3/21開庭

    人頭帳戶5/7號開庭

    開庭時

    我與其他8被害人對這位車手提告

    才知道此車手身上已背有6條詐欺罪名

    他之前與6名被害人和解了

    在緩刑中

    後來他認罪法院問他要跟我們和解嗎

    我們受害者說與他和解看看

    結果民事法庭只願意讓我跟對方和解他領出我的4萬元

    不讓我對對方提出我受害金額的88萬

    我覺得不合理

    就沒跟對方和解了

    畢竟他說他只是共同侵害我的人之一

    沒必要對我的受害金額完全負責

    但這情況我無法苟同

    畢竟其他人頭帳戶根本還沒有起訴

    或其他車手或是詐騙組織人員會不會抓到

    我怎麼知道我能不能從其他人的手上拿回我的錢

    更何況對方還在緩刑

    這次我跟他和解了 能不能拿回錢都不知道

    想請問各位律師的經驗

    我這情況該如何處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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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01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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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就損害賠償部分,您可以向起訴書或日後追加起訴書內之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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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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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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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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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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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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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若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要旨參照)。
    2. 若需協助,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 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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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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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福您萬事如意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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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02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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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91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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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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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02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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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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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02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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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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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4-03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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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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