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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員工享有之權利

  • N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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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5 11:44 
  • 文章人氣:169
  • 個人積分:10
  • 請教各位律師們,以下的問題

    關於員工離職,符合勞基法要求須30天前告知。

    1.尚未正式離職,且在勞基法所提的這期間內員工應該仍擁有正常福利吧!雇主不能因該名員工將離開公司,而將員工福利給收回吧!?

    2. 關於年終獎金的部分,在公司的員工手冊中有明白記載著員工所享有的規則與權力,雇主不能因該名員工將離開公司,而將員工福利給取消或不發放吧!?

    以上2點的狀況,是否有違反。

    還請各位律師大大告知。

    謝謝!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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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5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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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年終獎金通常屬於公司依經營狀況決定是否發放。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N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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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5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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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陳柏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年終獎金通常屬於公司 ... (恕刪)

    陳柏甫律師 您好

    請教一下,什麼是特別約定?該公司在員工手冊規則上與人力銀行的徵才上皆有寫到 員工福利(有包括年終獎金)這部分。

    可能是我敘述的內容不太詳細,

    2. 關於年終獎金的部分,在公司的員工手冊中有明白記載著員工所享有的規則與權力,雇主不能因該名員工將離開公司,而將"該名員工福利給取消或不發放"吧!?其餘員工仍存在著年終獎金的福利。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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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5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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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預告期間的員工,仍然屬於公司員工,公司不能違法降低待遇或是福利。

    2、不過有關於年終獎金的部分,欲離職員工還是必須符合公司發放條件才能請求。

    3、如果公司有違法拒付,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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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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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就您所述之情事,有無在勞動契約內約定?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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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5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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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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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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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09-25 23:44 最後編輯日期:113-09-25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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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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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議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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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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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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