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收到一張著作權法案的傳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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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1-14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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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9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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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首先倘該設計並無申請商標權,則無商標法之適用;再按著作權法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語文著作。二、音樂著作。三、戲劇、舞蹈著作。四、美術著作。五、攝影著作。六、圖形著作。七、視聽著作。八、錄音著作。九、建築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第 6 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第 37 條: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第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是本件需釐清有無侵權行為?抑或合理使用?最後倘對方無法舉證損失(對方有著作權情況下),則其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請求,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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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1-14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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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0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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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著作權案件,經驗豐富
1、比較常見的可能性,您可以在網路上有涉及侵害他人的著作權,例如販賣物品、使用他人的圖片等等情況
2、如果完全不知道什麼原因,或者擔心因為說錯話被起訴,
建議盡快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討論訴訟策略,模擬開庭,爭取不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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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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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1-15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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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任孝祥 (任孝祥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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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1-15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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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cherry您好:
依照您的敘述,
這代表有人告您違法著作權法,
檢察官把您當作被告,傳喚您到案說明。
傳喚不到,可以拘提、通緝。因為偵查庭即將開庭,
建議您盡快找律師諮詢,以提供您適切的建議,
亦可以考慮委請律師,協助您辯護,爭取最有利的結果。我是任孝祥律師。
台大科法所畢業、台大會計系畢業,有處理著作權法案件的經驗。
建議您先加我line (id: reneejen1229),和我預約時間諮詢。
不論如何,都祝您的事情順利解決。任孝祥律師
台大法學院碩士
台大管理學學士
tel: 0972-171229
line ID: reneejen1229
web: http://www.hhjlawyer.com/ - 任孝祥律師,台大會計、台大科法所畢。案件委託,歡迎聯繫:line ID:reneejen1229、web: http://www.hhjlawyer.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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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1-16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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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述的問題,為確保權益,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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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1-1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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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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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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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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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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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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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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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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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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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1-24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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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建議可以找律師諮詢,分析可能的原因,以做事前準備。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LINE ID:@ijv7028f趙友貿律師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E-MAIL:ymc4410@gmail.com電話02-2255-7355行動電話0929-275-553LINE ID:@ijv7028f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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