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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被告 通知書寫訊問是什麼意思

  • 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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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1-14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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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到隔壁提起確認界址訴訟 通知書種類寫 訊問 跟言詞辯論差在哪裡呢?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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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1-15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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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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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1-1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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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是因為法官有事情要先釐清,所以訊問的方式傳訊。

    2、但是跟言詞辯論程序的開庭沒太大的區別,就是法官問話,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訴訟或是撰擬答辯狀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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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1-1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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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部分法院尚有待釐清,您可以先以書狀答辯,並在訊問時表示意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先生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先生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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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1-1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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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的問題,為確保權益,歡迎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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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1-1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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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0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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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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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szu8377t或ning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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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zu8377t或ning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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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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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1-16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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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ning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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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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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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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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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1-2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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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8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10號
  • 1、  訊問:主是法官要瞭解案情各個方面,有助於做出公正的判決。訊問可能發生在審判程序中的不同階段,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的話,視為拒絕陳述。

    2、  言詞辯論:言詞辯論則為審判程序的流程之一,是在法院宣判前的辯論程序。

    3、  相關規定:

    (1)  民事訴訟法第367之1條規定: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2)  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