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主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的權益問題
- 羅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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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1-22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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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專業的法律人及律師們
我辦公大樓的辦公室冷氣已使用很久很老舊(超過20年以上),想要更換節能的新型冷氣,但當初大樓建造時冷氣管線是設在隔壁鄰居辦公室跟我辦公室共用隔牆上方的樑體以穿管入內,但是該屋主不讓我進入執行修繕,有找大樓管委會協助,但是只有告知我對方不同意,同時我已經找過各種安裝方式皆不可行,因為如果不透過舊有管道安裝,就需要另外穿樑施工,這樣有影響大樓安全結構跟公眾安全,我認為上述鄰居屋主不讓我進入施行修繕影響到我的權益,我想主張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 不知道是否正確可行呢?
同時,因為空調沒有處理好,公司根本無法趕在228以前搬遷進去營運,因此是否可以連帶對該鄰居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呢?例如額外在外租辦公室產生的成本及每日的營運損失之類的....?
以上還望律師們給予協助指點迷津了
感恩的心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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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係區分所有權人權利義務行使同意部分,與侵權行為應無涉,您可以先向管委會抑或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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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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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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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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