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夜店一夜情被告妨礙性自主了
-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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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3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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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天我與朋友和其他兩男一同在歐塔開包廂位置一起喝酒,結識兩女(一名為A女,一名為B女)結束時A女喝多了,在這過程中由我與朋友一同攙扶至外面休息後,因我是台南人故我需要住宿便前往開房,四人討論了一下,期間我跟朋友一同攙扶A女因為A女喝太醉呈現癱軟狀態共同前往水雲端旅館住宿,B女跟隨其後,同時間四人共處一房,我朋友跟B女坐在沙發聊了一下都有看到我跟A女躺在床上,我跟A女休息一下後,因我朋友跟B女表示要離開,我便送他們下樓搭乘車輛離開。回房後,我發現A女有嘔吐,而且吐的嚴重,分別有吐在床上,A女的頭髮和衣服也整個都是嘔吐物,我便幫忙清理嘔吐物,並詢問是否有需要幫忙她洗髮?這過程我趕快拿水給她喝,她也都有回答我,協助洗頭他也回答我說:好。並表示自己已經醒了,在此過程當中均是有意識清楚,後續就由我跟他一起幫他把衣服脫掉後幫忙他清洗頭髮,兩人再一起到房間內,a女就坐在床邊由我幫忙吹頭髮,由於她頭髮太卷,她覺得我不會吹便說沒關係讓她自己吹髮就好,隨後我就自己躺在床上 她便穿著內衣褲躺在我身上,也主動親我,跟我開始做愛了。這過程中均無反抗,還清楚詢問我是否有戴套 我回答說有,起初我們先以正常位開始做愛 接著又更改為女上男下姿勢,最後我們是以正常位結束後我們就抱著一起睡覺,休息沒多久我們又做了一次,這次則以女生側躺姿勢,結束後一樣抱著睡覺。這兩次均有戴套,而A女的手機也全程都在旁邊並且還有電 ,中午兩人起床後,我們更閒聊了一下,當時主動告知我,她是哪間大學大四生並且讀護理系晚上還在牙醫診所當助理以及星座生日哪裡人,我們兩人甚至有互相加社群軟體的好友,而我有問她要不要一起飯,她表示怕吃了會吐不想吃,晚上還需要上班,所以想要回家整理整理,我便詢問她是否需要叫車送她回家,她也表示好,所以主動提供我她家附近的地址,所以我才有辦法在我手機的UBER輸入地址,隨後我就叫車,我們兩人就一起離開房間搭電梯至大門門口,後續我就目送她坐車離開,事後對方ig也都有po出遊吃飯等限時看起來不像被害者的反應。 對方筆錄,B女認為我們先行離開了怎麼又折返,A女說我趁她清洗後模糊意識不清對她亂來 想問各位律師大人,這樣要在偵查庭就跟對方談和解嗎,還是先堅持對方是有意識的同意跟我發生關係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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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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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此部分可能需要注意的是女方的證詞,是合意或違法其意願?實務上警察機關做筆錄時會以事先預定好的題目作為當場提問,您在回答時需要謹慎小心,以免事後要推翻警詢筆錄會有難度;再者,本件需釐清您是否認罪?倘不認罪而與對方和解,實務上偵查機關可能會認為您有犯罪之嫌;最後需釐清對方提告有無證據可以證明?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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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3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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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處理過妨害性自主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以盡快跟律師諮詢訴訟策略,現階段避免與被害人聯繫。而且必須特別留意筆錄講的內容必須前後一致,才能被取信
2、因為妨害性自主此類案件具備隱密性,事後雙方的互動、證人證詞,以及您筆錄講的內容,非常重要,會是決定起訴判刑的關鍵
3、如果沒有違反對方意願,選擇和解可能不符常理
4、建議委託律師協助陪同做筆錄或者進行模擬,分析可能的結果,並且調閱監視器畫面等,蒐集相關有利證據
5、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該怎麼自保,爭取無罪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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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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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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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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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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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因此,告訴人與被告具有對立性之利害關係,其陳述在本質上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避免嫁禍他人,尤應有補強證據以增強告訴人陳述之憑信性,始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 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 被控訴妨害性自主之刑事案件,涉犯本罪其罰則甚重,故當您收到警方通知到案說明筆錄,這時被告的心理狀態是極為惶恐,心情極為害怕緊張,在此狀況下,又要面對警察專業的訊問技巧,被告經常會講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為確保自身權益,建議閣下赴警局偵訊前,應先與律師諮商後再行,若需協助,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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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3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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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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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4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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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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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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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7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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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您希望否認犯罪,則建議可以保留雙方事發後之對話紀錄,也可聲請調閱旅館監視器畫面,證明雙方離去時之互動正常,並無妨害性自主之行為存在。
- 若您希望認罪爭取較輕處遇,則可與對方談論和解並簽立和解協議書。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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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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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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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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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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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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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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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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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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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真的沒有違反A女意願,請先不要試行和解
面對司法重罪偵查,請您要謹慎小心面對,關於妨害性自主,本所曾多之協助被告爭取不起訴,建議您要多蒐集有利於己之證據、兩人對話紀錄有保存好,尤其要找出你們性行為前之互動,性行為過程並無反常,性行為完成後之對話與互動正常,與受強制性交之人反應不同;且要注意到
-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 告訴人指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 告訴人關於性交之行為頻率、次數,前先後證述找出不一致、瑕疵
- 基於「罪疑唯輕」原則
- 利用律師、檢察官及法官交互詰問A女,去找出A女控訴不實的部分,且一一指出,讓審理之法官清楚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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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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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遇到民事法律糾紛或面對司法刑事偵查審理時,首先一定要冷靜面對,理性分析,妥善保存對於自己有利的證據,擬定訴訟策略與方向,聲請或保全有利之證據,用以將來於訴訟上支撐或證明自己主張之事實與無罪,然後與律師討論,並委任對法律程序及主張有經驗的律師爭取民事最有利之判決及刑事上不起訴、無罪或是緩起訴、緩刑之判決,早上脫離司法訟累,回復自我平靜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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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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