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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酒測 人不在車上

  • 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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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4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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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4
  • 我在一間小吃部喝酒 然後不知道到底是誰開車 車上有三個人開出來的時候跟警察會車 這時候車子停在路邊熄火 會車的地點是小巷子 所以警察繞了一大圈(沒有看到是誰上下車的) 停在我們的車後面 問車是誰開的 其他二個人都睡死了 他懷疑是我開的 但是我有叫我媽來載我 我媽已經到我們車上後面了 然後他去調監視器 我上車下車的地方都沒有監視器 所以他單方面認為是我開的 給我開拒測並且扣車 警察給我的理由是他是執法人員他認為我有開 我人是在車下的車子是熄火的 並且我離開車的距離大約有50公尺左右 我想請律師 謝謝社團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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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4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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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4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法律問題往往較為複雜建議您先蒐集並整理相關資料與證據。這將有助於案件的順利處理,並確保您能夠充分準備應對法律程序。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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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4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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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0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酒駕案件,經驗豐富

    1、針對警方的開罰與吊扣駕照的處分,您可以委託律師提出行政訴訟,撤銷該處分

    2、如果有涉及刑事責任,則可以委託律師向地檢署提出答辯狀,爭取不起訴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盡快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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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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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4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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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依據取締酒駕作業程序規定:1.檢測前(1)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 15 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 15 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 15 分鐘後進行檢測;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2)如有照相、錄影、錄音,應事先告知受測人員。

    (3)準備酒精測試器,並取出新吹嘴。

    (4)應告知受測者事項:

    A.儀器測定之流程及注意事項。

    B.如吹氣不足,儀器無法完成取樣,必須重新檢測。

    2.檢測開始:插上新吹嘴,請駕駛人口含吹嘴吐氣。

    3.檢測結果:(1)成功:儀器取樣完成。

    (2)失敗:向受測者詳細說明檢測失敗原因,並請其重新配合檢測。

    (五)駕駛人拒測:經執勤人員勸導並告知拒測之處罰規定(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不得再考領)後,如受測人仍拒絕接受檢測,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製單舉發(錄音或錄影);對於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已符合刑法第 185條之 3 第 1 項第 2 款之要件,應依規定移送法辦。

     (六)告知檢測結果:告知受測人檢測結果,並請受測者在酒精測定列印紙上簽名確認,並依規定黏貼管制,俾利日後查核。

    是本件比較有疑問在於警察臨檢之時間及地點?有無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出示警員識別證,並說出合理懷疑。」?倘您要聲明異議,您可能需要注意時效,且須提出證據證明;再按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是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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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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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0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車輛有行使,只是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誰開的,而有您坐在駕駛位置、其他人睡死的間接證據,還是可以推論是您開車。

    2、如果要救濟可以針對罰單提出陳述意見,對於裁決所的裁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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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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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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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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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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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如果車上加上您總共三個人,其中兩位又呈現明顯無法駕駛之昏睡狀態,則客觀條件似乎對您較為不利;而您如果要爭執並未發動、駕駛車輛,可能也需要考慮停車地點、時間是否有充分合理之說明,不然毫無地緣關係或其他事由卻臨停路邊,是可以推定車輛在不久前有發動行駛的。

     

    2、建議您與律師會面詳談,評估是否有訴訟空間。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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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2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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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316
  • 律師評價:49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警察實行酒測、攔檢等行為須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辦理辦理,其該辦法中有規定須「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才能進行酒測、攔檢等行為,而如您所訴,您明明不在車上警察卻依舊要對您進行酒測,甚至做成了其他的處分,建議對裁決不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以茲救濟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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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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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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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822
  • 律師評價:53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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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