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商品低買高賣是否涉及違法?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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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06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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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也有長期擔任網路賣家的法律顧問的經驗,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低買高賣本身並不違法,不會涉及詐欺罪或其他犯罪。
2、只需要買賣雙方事先說清楚買賣標的物跟價格,並針對保固或其他事項有完整約定即可
3、如果有刻意隱瞞瑕疵等情況,才會構成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4、因為您的敘述比較簡短,無法完整分析是否有法律責任
5、如果擔心,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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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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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06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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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多數的商業行為是通過以成本以上的價格賣出商品或服務來營利,就買賣關係而言,買低賣高並不違法。
- 現代社群網站發達,買方若對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服務等做出不實的指摘或辱罵,造成個人名譽、公司商譽受損,既可截圖搜證之後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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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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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06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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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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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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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轉讓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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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不實資訊,則無違法之虞;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ning0988706305或@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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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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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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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對方沒有問您原始購買價格,您不會構成詐欺罪;反之,如果有,但是您以官方價格惡意欺瞞對方,將涉嫌詐欺罪。
2、對方除了可以追究您詐欺責任之外,可以要求撤銷契約、返還價金、賠償損失。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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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Sean 的發言內容:
我在某購物平台以多個折扣購買某商品,但後來發現不適用,選擇轉賣,但因購入價格低,故我的二手價格 ... (恕刪)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受讓人誣指侵占,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21
公司發生經營權糾紛,員工無辜遭申告涉犯侵占罪嫌,本所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94
合夥人結算不清,被訴侵占,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36
真的假不了~借名登記名義人於契約終止後履行移轉義務,遭債權人提告毀損債權罪,經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1
兄弟為爭產,遭胞兄誣指訴偽造文書及詐欺,本所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53
投資糾紛遭訴詐欺,律師協助不起訴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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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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