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反鎖大門不讓丈夫入內
- KDHR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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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07 15:14 最後編輯日期:114-04-0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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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是外籍配偶,來台念書,跟妻子在前三周的禮拜五大吵架,明明我沒有家暴,就是大吵架,但太太認為這就是家暴,後來我父母來調停,妻子逼迫我離家3天,最終我還是接受,但由於個人物品跟衣物等都還在租屋處,所以有說好洗澡或者拿取物品放東西等可以進出。
結果在第三天,我要進去放東西,結果妻子把門反鎖死,不讓我進去屋內放東西,當時我心平氣和說我進去放東西我就離開了,但妻子仍不開門甚至說我是要進去傷害她,除非警察陪同她才願意開門。
於是我只好按照妻子要求叫警察,結果警察到場她仍不立刻開門,幾乎等了3分鐘她才開門。
開門的當下她直接跟警察說她覺得我要傷害她等等,警察要她冷靜下來。我只能在旁邊跟警察解釋發生的狀況,同時警察也跟她說她行為已經是觸法了。
妻子後來跑去請求學校暫時提供住處給她,然後她離家出走,把她的幾乎所有行李都搬走,而在同一天下午,我收到岳父威脅我的訊息,並且他們立刻前往台灣要來保護女兒。
這造成我非常害怕,請警察到場也是我太太要求我這樣做的,為甚麼岳父還來威脅我,我詢問房東是否能換鎖,房東也同意了,房東要我注意安全。
現在妻子一直跟我說要離婚,然後又在房東群組說我家暴、大吼跟捶打門等等,但家中監視器能證明我並沒有這樣做。妻子說她想搬離解除契約等等也拒絕繼續付房租(房租是一人一半),但明明租約共同人是她跟我,她現在就是用離家出走等方式逼迫我離婚。
請問我太太違反哪些刑事跟民事責任呢?我該怎麼做呢?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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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07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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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您配偶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要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至於其不願返家履行同居義務部分,可以訴請法院請求履行同居之義務;再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63-1條: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方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最後就家庭暴力部分,需釐清您配偶有無證據可以證明?倘有,其可以向在地家事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讓您不得接觸對方,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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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以提告對方強制罪
2、同時,委託律師先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以保障您的權益
3、如果需要協助處理,或者不清楚後續該怎麼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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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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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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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KDHR910 的發言內容:
我妻子是外籍配偶,來台念書,跟妻子在前三周的禮拜五大吵架,明明我沒有家暴,就是大吵架,但太太認 ... (恕刪)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保護令也可以要扶養費及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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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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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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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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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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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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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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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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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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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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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家庭暴力的部分還是要多蒐證自保,因為家庭暴力除了動手之外,語言也會構成家庭暴力。
2、對方可能涉嫌強制罪,如果要告還是要委請律師協助。
3、對方離家出走可能涉嫌不履行同居義務,可以訴請離婚。
4、就您所述的狀況,可能還會有剩餘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建議您直接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利,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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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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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安全上之疑慮,不建議裝設,避免不必要的爭議;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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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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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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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同居者而言;又上述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23年度上字第678號判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第372號解釋參照)。
- 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 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又婚姻係以夫妻相互間之感情為立基,並以經營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故夫妻自應誠摯相愛,並互信、互諒,協力保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若上開基礎已不復存在,夫妻間難以繼續共同相處,彼此間無法互信、互諒,且無回復之可能時,自無仍令雙方繼續維持婚姻形式之必要,此時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再以,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方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本旨。
- 是閣下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虐待及第2項重大事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若需律師協助,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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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通常租賃契約是可以提前終止的,但您可以對您太太請求賠償您因為終止租賃契約所支付之違約金、搬家費等損害賠償。
2、法律上對於離婚的要件已有放寬認定,單純分居達一段時間也可作為離婚事由提出離婚訴訟。
3、其餘情形尚難認有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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