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問檢察官誘導認罪於法是正常的嗎?
- may9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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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11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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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大您們好:
我於113年時有在蝦皮拍賣上刊登販賣超商咖啡的廣告,當時有一位小姐購買350元的咖啡,但她錢轉進帳戶後我要轉贈咖啡才發現不夠,因我咖啡都是換物獲得的,所以想著換到再給她,但東西一直沒換出,我也忙工作就忘了,麻煩的是因前男友一直打恐嚇騷擾電話簡訊,我把手機設定只接通訊錄的,就因為這樣對方聯繫不到我去警局提告詐欺,我有跟她和解,檢察官告知我若不認罪就要讓我一直跑地檢署,她說我應該要工作吧?聽她這樣說我只能不情願的認罪,只因為自己是單親獨自撫養孩子,實在沒辦法一直請假,即便不甘願也只能認罪,就為了檢察官說認了就讓我微罪不舉,不起訴處理,怎知道認了以後等來的不是不起訴,而是再一次開庭通知,到了只問我上次說的是不是事實?然後就說我在蝦皮拍賣刊登廣告是加重詐欺,要緩起訴加繳三萬元給國庫,我一整個莫名其妙,跟她要我認罪說的完全不一樣,我是不是只能就這樣被誘導認罪,罰百倍的罰金呢?若早知道會這樣,我打死也不可能會認,就只是不想一直請假跑地院,又檢察官這樣沒有犯法嗎?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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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刑法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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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may9582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大大您們好:
我於113年時有在蝦皮拍賣上刊登販賣超商咖啡的廣告,當時 ... (恕刪)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兄弟為爭產,遭胞兄誣指訴偽造文書及詐欺,本所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53
投資糾紛遭訴詐欺,律師協助不起訴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78
受讓人誣指侵占,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21
公司發生經營權糾紛,員工無辜遭申告涉犯侵占罪嫌,本所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94
合夥人結算不清,被訴侵占,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36
真的假不了~借名登記名義人於契約終止後履行移轉義務,遭債權人提告毀損債權罪,經律師協助獲不起訴處分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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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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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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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1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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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緩起訴期間過後,等同不起訴,所以檢察官說的沒有太大的問題,不過倘若檢察官有說會直接給您不起訴,且不會給任何的附帶條件,您可以向法務部檢舉該檢察官。
2、如果您不服,可以拒絕履行,等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後,請法院給您緩刑,不過本文不建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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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11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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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選擇不同的答辯方向,後面的程序例如開庭次數等確實會因而有所不同,是以檢察官並無誘導或欺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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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4-11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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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是本件需釐清檢察官有無使用利誘之方式取的自白?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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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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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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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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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聲請調查證據,勘驗檢察官訊問之影音光碟,但是成功之機會,非常低;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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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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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與法律問題:
依據您所述情況,案情可略述如下:
您於蝦皮平台上刊登販售超商咖啡,收取買家匯款後因故未即時交付商品。對方久未收到物品,無法聯繫您(因手機設定限制),遂至警局提告詐欺。
您於檢察官偵查程序中與對方和解,檢察官並以「不認罪就要一直跑地檢署」等語催促您認罪。您基於生活壓力、無力頻繁出庭而配合認罪,原以為會獲「微罪不舉」或「不起訴」,結果卻收到加重詐欺罪嫌的緩起訴處分,並被要求繳納三萬元。您現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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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有無誤導您認罪?
-
緩起訴處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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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仍有救濟或反轉可能?
以下逐點分析:
二、該行為是否構成「加重詐欺」?
根據《刑法》第339條之4:「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利用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詐欺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認定「在網路平台(如蝦皮、蝦皮拍賣)上刊登商品、收款後未交付」即屬加重詐欺罪常見範疇。然而,構成該罪需具備「詐欺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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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即無交付商品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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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後失聯、封鎖對方,長期無交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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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用途為私用非周轉或失誤所致。
根據您所述,咖啡來源係透過「換物」取得,因未能即時換得而延誤交貨,主觀上【難認為一開始即有詐欺故意】。且最終您仍有意願交貨或解決,也與一般詐騙行為有所區隔。
如對方已和解、獲得款項退還或賠償,從實質上看,更屬輕微的消費糾紛而非典型詐欺案件。
三、檢察官行為是否「誘導認罪」?是否違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檢察官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詢問。
您所述「檢察官說你不認就會讓你一直跑地檢署、說你要上班吧?」「認罪就給微罪不舉、處理掉」等話語,已涉及不當壓力與誤導認罪之嫌,實務上屬於「程序瑕疵」或「誘導認罪」,尤其當被告處於身心壓力(如育兒、無助)下更可能影響自由意志。
雖此情形未必構成犯罪,但確實違反檢察官應秉持中立客觀、保障被告程序權益的義務,您並非無救濟之路。
四、目前的「緩起訴」處分是否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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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雖性質為「非正式起訴」,但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規定:
「被告對緩起訴處分無不服權。」
原則上,您無法直接抗告或聲請撤銷緩起訴處分。 -
但若程序違法或檢察官明顯濫權(如誤導認罪),可嘗試透過下列方式提出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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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檢察長陳情申訴:說明認罪非出自自由意志,陳述壓力背景與誤導過程,請求重新檢視是否適合緩起訴或應改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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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回緩起訴」(實務極少數會准)或以書面方式陳述當初認罪非出自自願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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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途徑:拒繳處分金
若您未繳交三萬元緩起訴處分金,檢察官最終將撤銷緩起訴、轉正式起訴,此時您即進入正式訴訟程序,得於法庭上提出:-
原無詐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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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非出自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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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再與被害人補償或和解; 藉由法院重新審酌爭取判決無罪或緩刑等較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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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選擇此途徑,需承擔案件將進入審理程序之風險。
五、結論:您目前不是「被定罪」,仍有選擇權:
本案目前尚未正式進入有罪判決程序,您所面對的是「緩起訴處分」,法律上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但其過程若涉及誘導認罪或程序不正義,仍應爭取合法權益、保護自身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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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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