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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疑似把東西用壞了卻要我負責

  • 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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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30 16:27 
  • 文章人氣: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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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致情況

    買家在4/19向我購買了二手電腦,我也在現場開機供買家檢查,確認無誤後交付款項。但是4/28買方傳訊告知電腦無法開機,疑似是CPU有問題(他說他有換一顆,我那顆不能開機),要求我提供一顆良品CPU以做更換,我明確拒絕並告知請他拿去電腦店檢測,檢測費用可由我方支付。

    4/29買方要求退費,我也告知不可能,因為他已經拿去使用了一段時間。但他說他都沒有使用,是今天開機時才發現無法使用。

    想請問我這樣有需要負甚麼責任嗎?我需要賠錢退貨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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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3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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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當下是有開機測試,代表CPU沒問題,對方必須能夠提出證據證明CPU瑕疵於交付時就存在,才可以主張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

    2、建議您還是多蒐證自保,如果雙方可以協商應該簽立和解書避免爭議。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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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30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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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有無瑕疵擔保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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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30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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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7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本律師經常處理消費糾紛

    2、除非對方可以證明電腦的瑕疵是在您交付前就已經存在,否則買家自己用壞東西,您無須負責

    3、但對方可能提告詐欺罪導致您名下帳戶被凍結,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該如何自保(諮詢收取諮詢費)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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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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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民法第 345 條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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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1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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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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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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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2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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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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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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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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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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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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