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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離婚協議事項是否合理

  •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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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7 13:52 
  • 文章人氣:154
  • 個人積分:2
  • 事由:

    發生於今年五月份,跟太太及幼童同時出遊,期間因為找不到停車位,太太暴怒,發生爭吵,於停車中先生往後伸手拉住太太的手,並喝斥不准說國罵,隨即準備開車,正準備開車時,太太帶著小孩跳車,且協尋路人幫助,隨後並搭乘計程車前往亞東醫院開立驗傷單,並強制帶走小孩不讓父親探望,只有傳照片還有兩次視訊。

    問題

    1.太太要求離婚,監護權全歸太太所有,是否有影響到先生對小孩的探視權有影響。

    2.對於太太私自帶離幼童,是否構成刑法第240條及241條之條款

    3.若最後法院判決監護權都歸太太所有,是否小孩姓名都可以由監護人決定,父親的親權探視都需要依照他的時間規定來安排

    4.對於提出離婚之案件,父親基本除了支付扶養費外,還有什麼事需要支付的,有一定的參考數值方便查閱嗎。

    5.最後尚未離婚之太太,要求買房雙方支付,不同意登記雙方名下,且房產登記一定要在他名下,是否有更好的方式,避免太太意見分歧後脫產,先生最後兩袖清風,還是否可以購買在小孩身上,因為雙方對這邊比較模糊有比較好的建議嗎。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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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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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9568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在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均仍有監護權之情形下,任一方恣意將孩子帶走致使對方無法行使親權,確實有構成略誘罪的可能。

     

    2、法院酌定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方式,僅針對探視時間、接送、過夜等事項,若要將未成年子女改姓需要特別提出聲請事項。

     

    3、離婚條件、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照顧等事項均可談判協商,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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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7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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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4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離婚案件,經驗豐富

    1、監護權與探視權是不同的事情。重點在於誰擔任主要照顧者,如果監護權歸太太,可能會由太太擔任主要照顧者,導致您探視小孩的時間變成一個月最低是兩次

    2、可能構成略誘罪,您可以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3、小孩更改姓名必須雙方同意,並不是監護權歸對方就能單獨改姓。探視時間通常在法院就會約定清楚,因此透過律師協助爭取相當重要。

    4、對方可能要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5、您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或者將房產登記小孩所有,但須注意贈與稅問題。

    6、建議可以針對離婚、財產分配、小孩監護權與探視權、扶養費等問題,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詳細諮詢,以保障或者維護您的權益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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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7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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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4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本件倘您配偶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本件需釐清訴請裁判離婚之事由為何?有無證據可以證明?;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是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最後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是剩餘財產部分倘您婚後財產較對方少,您亦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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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7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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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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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7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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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您這邊的問題,千絲萬縷,看似各自獨立,其實有著彼此連動關係,強烈建議您還是要趕緊諮詢專業律師因應,綜合評估;就以略誘一事而言,其實如果都有視訊、電話聯絡,甚至是因為既定行程衝突而無法會面,並非那種長時間銷聲匿跡、不知下落的狀況,不見得會成立刑事犯罪。事實上,家事案件的處理,將刑事案件摻入,本身就不見得是一個好的戰略選擇。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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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7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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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8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ning0988706305或@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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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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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8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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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31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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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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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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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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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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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8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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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的問題,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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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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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0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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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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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08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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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2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太太要求離婚,監護權全歸太太所有,是否有影響到先生對小孩的探視權有影響。---監護權跟探視權是兩件事情,除非您涉嫌家庭暴力之類的行為,才會影響探視權。

    2.對於太太私自帶離幼童,是否構成刑法第240條及241條之條款---除非對方完全讓您沒辦法接觸到小孩,否則不容易構成。

    3.若最後法院判決監護權都歸太太所有,是否小孩姓名都可以由監護人決定,父親的親權探視都需要依照他的時間規定來安排---姓氏由監護人決定,探視權可以請法院酌定。

    4.對於提出離婚之案件,父親基本除了支付扶養費外,還有什麼事需要支付的,有一定的參考數值方便查閱嗎。---還有離婚損害賠償,依情節、資歷約數十萬元不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5.最後尚未離婚之太太,要求買房雙方支付,不同意登記雙方名下,且房產登記一定要在他名下,是否有更好的方式,避免太太意見分歧後脫產,先生最後兩袖清風,還是否可以購買在小孩身上,因為雙方對這邊比較模糊有比較好的建議嗎。---借名登記容易發生爭議,不建議這麼作,如有必要可以辦理信託。

    ----就您所述的狀況,我方可以拒絕離婚,如果要談,可以委請律師撰擬離婚協議書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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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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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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