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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成立(法院未核定) 對方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 三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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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0 03:48 最後編輯日期:114-07-20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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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母親騎腳踏車被乙方開車追撞左手骨折

    7/18日 流程走到區公所調解,也已成立

    因為調解委員說家庭代工薪資有爭議,調解時已剔除該項賠償

     

    調解成立結束後 ↓ ↓ ↓

    後續乙方針對母親家庭代工薪資有異議

    詢問代工工廠是否有申報薪資所得,代工工廠回答為無

    7/19 隔天後工廠方來下貨,聽聞乙方說要提告母親偽造文書

    請問乙方提出的告訴是否能成立?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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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0 09:53 最後編輯日期:114-07-23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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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建議及早約時間諮詢預做準備。

    二、既然是討論偽造文書,可能與調解的過程中提出的文件有關。尤其是對方還能聯絡到家庭代工公司,那表示對方手上可能有資料(事實部分需約時間討論才有辦法釐清)。

    三、跟報稅有關的偽造文書案件,我摘要幾則判決供你參考(個資部分遮蔽):

    (一)「黃○祥與黃○惠為同居人關係。緣黃○惠曾經其胞弟黃○鴻同意而以黃○鴻之名義成立「允○企業社」,經營網拍,因此持有黃○鴻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保卡及自然人憑證等物。黃○祥於106年間以不明方式用黃○鴻之名義領取黃○祥本人在禾○數碼資訊有限公司(下稱禾○公司)工作所發給之薪資,因申報106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黃○祥即利用與黃○惠同居而可易於取得黃○鴻之自然人憑證之機會,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107年5月31日在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未經黃○鴻同意,以黃○鴻之自然人憑證採網路申報方式,擅以黃○鴻之名義向財政部國稅局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而夾帶申報黃○鴻領有禾○公司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53,133元,致財政部國稅局之承辦人員依據該份申報資料,併與黃○鴻之其他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款,足以生損害於黃○鴻本人及財政部國稅局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嗣黃○鴻於108年5月間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察覺有異,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詢後始悉上情。]

    (二)「「甲○○於民國94年初,辦理『 現○園藝造景社』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業務之時,為 免其僱用『合法在臺居留,然未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有關 主管機關許可在臺工作之大陸女子陸○紅』違法打工乙事曝 光,竟萌生行使明知為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作成文 書之犯意,明知丙○○於93年度受僱於『現○園藝造景社』 而實際領取之薪資僅約新臺幣(下同)130,000 元,猶逕將 『現○園藝造景社』支給大陸女子陸○紅之薪資,直接合併 於丙○○之薪資項下,虛捏『丙○○於93年度向現○園藝造 景社領取薪資385,000 元』等不實內容,繼而委請不知情之 會計師將上開不實內容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扣繳憑單,連 同『現○園藝造景社』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於94年5 月20日,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七堵稽徵所 申報『現○園藝造景社』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予主張行 使,足以生損害於丙○○及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幸未致生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結果」。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以上,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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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0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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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車禍、偽造文書等問題,經驗豐富

     

    1、有可能是調解時提供的文件、或者內容,涉及到虛偽不實,才會涉及到偽造文書

     

    2、為了避免被提告遭到起訴,建議可以提供當初的調解內容跟相關資料,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該怎麼自保跟處理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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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0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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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3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請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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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0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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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首先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再者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和解契約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母親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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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0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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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47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本所擅於防守亦可攻擊,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求償成功案例:

    違停貨車釀重傷 律師協助求償2百餘萬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74

    車禍遭撞身故,律師協助家屬求償勝訴1000餘萬元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89

    路面施工欠缺防滑措施,律師協助獲賠百萬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2

    情侶開心出遊卻天降橫禍,律師協助提起國家賠償,獲賠493萬餘元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79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line電話搜尋)

    或加入lineID: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www.alicelaw.com.tw)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 昍業國際聯合法事務所 www.alicelaw.com.tw 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會員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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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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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如果調解時已刪除家庭代工薪資之請求,乙方怎麼會又去爭執這個部分?

     

    2、家庭代工工廠應是認為與您母親僅為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所以當然沒有為您母親申報薪資所得,但您母親有固定完成代工工廠委託而有領報酬,所以這並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3、您所述內容尚有諸多不明之處,建議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會面討論,以利完整評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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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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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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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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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1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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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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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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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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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有薪資有很多舉證方式,稅務申報只是其中一種而已。

    2、不過如果對方要提告,我方還是要多蒐證(證明我方有薪資收入),如果很擔心,可以委請律師辯護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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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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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8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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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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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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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報薪資所得應該是代工工廠那邊的事情,應與您母親無涉,除非您母親有提出假的薪資證明之類的文件,否則應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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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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