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撞,對方全責,有保全險,但車子修好不能取車
- 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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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4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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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我在高速公路上急煞車(因前車急煞),但被後方車輛撞上,造成我車受損嚴重。 當下有報警處理而我本身有投保乙式車體全險,所以維修費用由保險支付,但我另外向對方求償代步車費用及車損折舊(因為我的車子剛買不到一年)。 我回原廠維修,維修時間約三周,而我車子品牌、租車公司、及保險公司是同一集團。 但是當車子修好以後,修車廠要求我先墊14萬維修費用才能取車。 我認為這樣不合理,我主張:我可以先支付代步車費用(因為這是額外要求對方求償的)但維修費用不應是我代墊的範圍內,因為這應該是在保險理賠範圍內,應由保險公司向對方求償。 但修車廠堅持不先代墊14萬維修費用就不能取車,請問這樣合理嗎? 有什麼法律可以參考支持我的主張呢? 後續的處理程序應該怎麼做比較恰當? 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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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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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936條: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保險契約內容為何?修車費用是否由保險公司先代墊?倘保險契約非有待清償條款,維修廠無法向保險公司請求,再者,倘您為給付維修費用,維修廠可以催告後行使留置權,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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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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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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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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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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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
1、站在保險公司立場,賠償出險的金額越低越好,所以您可以透過律師協助,幫您跟保險公司協商,申請理賠
2、針對保險公司不願理賠的差額或費用,您可以委託律師向肇事駕駛提出民事訴訟,進行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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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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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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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修車廠是行使留置權。
二、汽車修理廠在車主未付清修車費前,可依民法第928條規定主張留置權,將車輛留置,直到費用付清為止。
三、保險契約本質上是債權,依債的相對性原則不能以之對抗修車廠。
四、建議你找保險公司協助你處理。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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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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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與您的保險公司聯繫告知修車要您先代墊維修金額一事,確認保險的範圍是否有包含到這個部分,若有的話再請保險公司去處理。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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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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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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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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