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樓壁癌滲水問題

- Ab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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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0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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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前面有發表過一篇關於大樓壁癌的問題,先謝謝各位律師的回覆,另外有些問題想請教: 如果樓上住戶願意處理但卻要我們分攤費用,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條文中有提到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1.想請問各位律師實務上防水層老化造成的滲水或是浴缸拆除後造成防水層滲水,是否是可歸咎於樓上住戶的責任?(樓上是否有定期維修防水層的責任?)有沒有律師在法律上有過實際經驗? 2.如果今天是樓地板上下中的大樓共用排水立管 管線滲水,這個問題是可以要求大樓管理委員會去跟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共同維修與負擔的嗎? 3.另外想請問滲水造成的壁癌、天花板破裂,我們能否要求損害賠償亦或是將天花板回復原狀? 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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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若是樓上使用之專有管線,不屬於共同使用之管線,而樓上浴室防水層,不屬於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屬於樓上專有部分,需要由樓上自行修繕,無法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但若要避免訟累,可以考慮是否分擔部分費用盡快處理完成。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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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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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8-03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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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是本件需釐清漏水究係專有部分?抑或公有部分?抑或約定專有部分?漏水,以釐清應由管委會負責?抑或專用區分所有權人負責?修繕,倘係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漏水而侵害他人權利,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惟須舉證損害與漏水有相當因果關係;再者,倘區分所有權人不願意配合修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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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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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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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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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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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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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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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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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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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想請問各位律師實務上防水層老化造成的滲水或是浴缸拆除後造成防水層滲水,是否是可歸咎於樓上住戶的責任?(樓上是否有定期維修防水層的責任?)有沒有律師在法律上有過實際經驗?---以上兩者原因都屬於可歸責事由,因為沒有進行管理維護。
2.如果今天是樓地板上下中的大樓共用排水立管 管線滲水,這個問題是可以要求大樓管理委員會去跟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共同維修與負擔的嗎?---如果是整個社區共用的,可以請管委會處理。
3.另外想請問滲水造成的壁癌、天花板破裂,我們能否要求損害賠償亦或是將天花板回復原狀?---如果是可歸責的情況,可以要求應負責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需回復原狀。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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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的原因有很多種,不是天花板漏水就是樓上的責任,亦有可能是公共管線或是其他原因造成,這部分需找專業人士鑑定以釐清責任歸屬。
若最終鑑定的結果是樓上住戶的問題,則除了可以要求對方修繕之外,亦可向對方請求自己因漏水所造成的財物損失。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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