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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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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09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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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因為長期同事的言語和肢體我換上了重度憂鬱症,但是我跟公司反應,雖然有處理,但是同事都不承認,但目前我沒有任何證據說是同事的長期語言和肢體讓我得憂鬱症,因為我跟公司反應,領班直接把東西發給主管,主管和相關部門來調查,同事偷偷錄音反告妨礙名譽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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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09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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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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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09 23:38 最後編輯日期:114-09-09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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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陳 的發言內容:

    我因為長期同事的言語和肢體我換上了重度憂鬱症,但是我跟公司反應,雖然有處理,但是同事都不承認, ... (恕刪)

    目前有同事說他要找人打我,但同事都是他那邊的較多,沒有人願意幫助我出來作證,目前我也調到其他條線上工作,也不會遇到,更沒有實際證據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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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10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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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3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分別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復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惟為兼顧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拍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必要,俾免刑罰過苛,而妨礙正當偵查作為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乃於其構成要件中明列「無故」之限制要件,以調濟法益衝突;次按行為人而係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談話以蒐集證據作為權利救濟之必要手段,然行為人僅係將錄音提出於司法機關作為證據使用,司法機關持有之上開錄音等資料證據,亦僅在法律限制範圍內之人得以檢視、閱覽,即難認行為人所為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主觀意圖,即不構成本罪。
    2. 就您所述情節,為確保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提供服務,請洽本所律師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鍵入LINE ID (AK6789336)加入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幫助。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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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1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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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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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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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1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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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是走公司內部申訴機制,可以嘗試主張沒有沒有散佈於眾的意圖。

    2、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或是提出答辯狀,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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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12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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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8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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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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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1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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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有關霸凌可透過內外部申訴管道解決;有關妨害名譽,如對方確有提告,之後將有警察連繫製作筆錄,到時可考慮委請律師陪同。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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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12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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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如果您只是陳述您的感受和事實,並且無其他謾罵的話,則不會有妨害名譽的問題。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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