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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問題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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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3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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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大大們我今天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005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
    住新北市***************號
    居新北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這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書記官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偵查中雖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是陳忠*說東西是他的,並叫我去拿的云云。然查,陳忠*業於110年0 月28日死亡,有陳忠*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復業據告訴人李*文指訴明確,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所降顯屬子虛,委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為先後2次竊盜犯行,把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詐欺、竊盜案等前科紀錄,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
    1.佳,竟仍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惡性非輕, 益徵其法治觀念薄弱;復兼衡其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並依告訴人意見捐贈相當於竊得物品價值之款項予公益團體之態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從事搬家工人工作,已婚,與家人同住,中低收入戶(有新北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可佐),暨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另查被告前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於111年**月**日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之緩刑要件未合,自無從為緩刑之宣告,末此說明。
    (四)又被告所竊得空壓機機體2個、馬達3個、金屬零件2桶、 金屬零件1個,均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惟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希望被告將賠償金捐給公益團體等語,且被告已依告訴人之請求捐出賠償金,金額相當其本案犯行所竊得物品價值之金額,有捐款收據數張在卷可憑,是本院認被告就此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葉*群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4年9月 18 日
    刑事第*庭法官曾*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號
    被 告陳**男 **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F******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月**日*時**分許,在新北市***********自助洗車場,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文所有之空壓機機體2個、馬達3個,得手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號自用小客車離去。
    (二)於113年*月**日*時**分許,在自助洗車場,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文所有之金屬零件2桶、金屬零件1 個(與上開空壓機機體2個、馬達3個共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至4萬元),得手後隨即駕駛上開車輛離去。嗣李*文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請問律師大大們我這樣子會怎某樣嗎會被關嗎?還是說要罰錢,還是說緩刑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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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3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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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6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院判決拘役可以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2、之後會移送檢察署執行,屆時再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即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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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3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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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沒有要再上訴,則等候地檢署執行通知即可。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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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30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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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處理過很多竊盜案件,經驗豐富

    1、您的情況不會進去關,要繳易科罰金

    2、您可以委託律師上訴爭取緩刑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盡快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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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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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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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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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9-30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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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361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第376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是訴訟權係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倘您不服一審判決,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可以具狀敘明理由上訴,本件判決主文並未諭知緩刑,故無法取得緩刑,惟可以向地檢署執行股聲請易科罰金,若您要爭取緩刑,需釐清您有無可緩刑之要件?惟須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具狀敘明理由上訴,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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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1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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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如不上訴,可待收到執行通知時聲請易科罰金。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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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1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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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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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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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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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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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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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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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可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若准許的話,這樣您就可以以易科罰金的方式取代坐牢,不用進去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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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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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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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3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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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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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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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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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4 23:35 最後編輯日期:114-10-17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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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如果判決確定的話可以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二、去聲請的時候要對書記官客客氣氣。因為要不要給易科罰金是執行檢察官決定的。如果你對書記官不禮貌然後書記官去跟執行檢察官講的話,執行檢察官也可以不給你易科罰金。

    三、竊盜案件本所勝訴案件

    v案由竊盜案件(刑法第320條第1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183v9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v竊盜案件(支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6V號不起訴。

    v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VV4號不起訴處分1件。

    v竊盜(便利商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89V號不起訴處分1件(職權不起訴)。

    v竊盜(百貨公司專櫃)和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v0號、109年度偵字第29v5號不起訴處分書(職權不起訴)。

    v竊盜(加重竊盜未遂、竊盜既遂)(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v9號緩起訴處分書。

    v案由竊盜(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V2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件。

    v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5年度易字第9VV號無罪判決。

    v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V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嗣民事訴訟亦獲勝訴判決(臺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2v3號)

    v案由竊盜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v2號刑事簡易判決(緩刑判決)。

    v案由竊盜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110年度簡字第10v9號刑事簡易判決(緩刑判決)。

    v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v8號, 加重竊盜案,二審改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不用入監案。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