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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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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1 17:20 
  • 文章人氣:70
  • 個人積分:2
  • 父親於112年已身故,本人為長子,母親還在世,下面分別有兩個弟弟一個妹妹都還在世。父親因長年臥病因而沒有事處理土地過戶之事,到目前父親的土地都還沒有人繼承,母親已經有表示她不繼承,所以接下來就是由我們三兄弟和一個妹妹繼承是嗎?還是說年限已過已無法處理繼承的事情?繼承是需要我們四人都到場嗎還是可以全權交由代書處理?阿公阿嬤也已經不在世,麻煩各位律師解決我這現在很棘手的問題!感恩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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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1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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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908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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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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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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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1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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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1106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進行繼承,若大家沒有爭執,則可以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母親拋棄的部分,則會由三子女共同繼承。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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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1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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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6774
  • 律師評價:206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繼承問題

    1、因為母親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所以是三兄弟跟妹妹還有您母親都有繼承權,可以委託律師(不是代書),幫您草擬遺產分割協議書,協議將土地都給兄弟姊妹繼承,現在仍然可辦理,但須先繳納遺產稅或取得完稅證明。

    2、建議是全權交由律師辦理,對您的權益才有保障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務必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否則請不要加,謝謝】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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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1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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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8756
  • 律師評價:9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你好,就你所述母親可先辦理拋棄繼承之後再協議分割遺產,有無其他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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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1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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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4846
  • 律師評價:498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倘您父親未預立遺囑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則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再者,拋棄繼承須在知悉有繼承權3月內為之,本件就不動產部分可以由繼承人合意決定分割方式,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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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1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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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45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szu8377t;ning0988706305)為您服務)。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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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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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0988706305,若人數已滿無法加入,請加@szu8377t或ning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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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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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1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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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7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通緝您的機關聯絡到案事宜;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ning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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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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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2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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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2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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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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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2 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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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

    若母親不願意繼承,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其餘三兄弟及妹妹則可以共同繼承,而繼承並沒有時效,現在仍然可以辦理繼承

    父親土地會因為繼承變成公同共有,除非您們可以自行達成分割協議,否則若分割無法取得統一共識,仍不得隨意使用土地

    然土地分割多半涉及複雜之經界劃分,建議您委任律師,才可以保障您的權益,避免後續與家人發生不愉快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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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2 13:54 最後編輯日期:114-10-02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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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沒有在3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則只能贈與其他人。

    2、建議可以由全體繼承人簽立分割協議書,由你們三位繼承取得即可。

    3、可以直接委請代書協助並辦理分割登記。

    4、倘若繼承人間沒有共識,或是因故無法簽立分割協議書,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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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02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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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47 │ 律師證號:91台檢證字第5362號
  •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本所能夠攻擊也擅於防禦,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或規劃,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繼承農地被佔有且非農用使用,律師協助取回並恢復

    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89 

    遭兄弟姊妹起訴主張分配賣地款,律師協助獲判無協議存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20

    母親重男輕女,遺產全分割給兒子,律師協助爭取回復遺產權利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19

    姊妹要求均分遺產,律師協助取回代墊費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70

    遭訴返還遺產,律師協助後,對方迅速撤告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47

    律師協助排除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49

     因繼承土地被訴,律師協助獲勝訴判決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21

    繼承篇施行法第1-3條通過,提告確認債權不存在

    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38

    被繼承人過世數年,銀行主張繼承債務,律師協助和解免除債務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11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line電話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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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www.alicelaw.com.tw)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學歷】政治大學法學士、成功大學法學碩士

    【專業資格】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專利代理人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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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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