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監護人的身分向法院提起「變價分割」訴訟嗎?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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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7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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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分割繼承共有物,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原被告,所以您所述的情形,在訴訟上是屬可行。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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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7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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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需要向法院聲請特別代理人,才能辦理繼承相關事宜。弟弟是媽媽的監護人,如果將媽媽列為被告,兩者利益相反,需要替媽媽選任特別代理人
2、因為監護權人與受監護權人之間有利益衝突
3、本律師有處理過類似的案件,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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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罐頭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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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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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7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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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4條: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是共有人倘無法協議分割,任何繼承人均可提起訴訟,法院會依據遺產的特性與各繼承人的利益,裁定「原物分割」(將遺產實際分配)、「變價分割」(將遺產拍賣後分配價金)或「混合分割」(部分原物分割、部分變價分割)等方式來公平處理;再者,分割共有物判決為形成判決,對所有共有人均有絕對效力,即使是沒有積極參與訴訟的共有人,亦會受判決結果拘束,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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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8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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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有一個「特別代理人」,作為「虛擬當事人」的概念(這是比較白話文的比喻,並非完全字面上意思)... 必須要提醒您,切勿以自己的直覺、想當然爾,去解釋、認定法律條文、法律事件;甚至,進入程序層面的訴訟事件,程序方面事項,更很可能不見得是您預設欲想的那種方式來進行!所有的訴訟案件,「程序」層面的問題,都是第一步,處理時間佔比例,也都遠遠超過「實體」層面的問題。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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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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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起變價分割訴訟,又弟弟是媽媽的監護人,因此,弟弟跟媽媽必須同時擔任原告,無法只以媽媽當原告,弟弟當被告。
2、且如果法官認為有利害衝突的話,在該案的訴訟會幫媽媽選任一位特別代理人。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訴訟,或是撰擬起訴狀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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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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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弟弟身為繼承人及原告,卻又擔任被告(媽媽)的監護人,本身就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
2. 弟弟可以於提起訴訟後,同時聲請法院另外為媽媽選定特別代理人,由該特別代理人代理媽媽出庭答辯。
若您需進一步協助,可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您。
陳瑀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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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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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弟弟和母親都是房子的繼承人,對於此繼承案件中雖母親跟弟弟並無利益衝突,但程序裡分別為原、被告,因此雖可以用您所述的方式進行訴訟,惟程序中法院可能會裁定命要幫媽媽聲請特別代理人,協助媽媽進行訴訟程序。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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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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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1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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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提出之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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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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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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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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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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