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管理委員會重大修繕完工財務委員不付款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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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3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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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廠商可依契約約定請求工程款,如果有違約金或遲延利息,可以一併請求。
管理委員執行職務若有過失,導致管委會受有損害,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管委會可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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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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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3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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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1. 廠商簽約對象應為管委會,而非財委個人,所以將來廠商若提告,應係針對管委會,而非財委個人。而若廠商提告,應會針對違約、遲延給付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2. 若財委明知驗收合格仍拒不撥款,因此導致社區應給付廠商違約金或其他賠償,則社區可向該名財委求償。
3. 建議現階段可先發函予財委及主委,說明現階段工程已驗收完畢,要求限期撥款,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需進一步協助或諮詢,請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
陳瑀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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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3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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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責任人會是管委會,須由管委會釐清工程是否有瑕疵,如果沒有,不能僅憑住戶匿名檢舉就不付款造成違約,如果是這樣管委會的委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建議應該發存證信函給管委會要求管委會依約處理避免違約。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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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3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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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廠商應該是向管委會提告求償
2、如果財委對於執行職務有故意過失,管委會之後可以再對財委提告求償
3、如果針對該怎麼處理有任何問題,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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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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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3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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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首先須釐清區權會授權範圍為何?再者,財委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區分所有權人權利?倘有,方可請求;最後,廠商有無依據承攬契約施工?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貴大廈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貴大廈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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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4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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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廠商可提告管理委員會依合約給付款項及違約金;若為財務委員疏失,造成管委會之損害,管委會可再向財務委員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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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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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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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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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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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應向管委會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相關款項,而財委若於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故意或過失而造成管委會受有損失的話,則由管委得向財委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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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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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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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財委個人讓社區遭受不必要之損失,可再對財委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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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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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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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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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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