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檢察官提出對話紀錄

- 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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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8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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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我想請問檢察官問我是否能提供對話紀錄,準備好後可以自行拿到地檢署或是用郵寄的。請問我提交對話紀錄到地檢署後需要準備什麼文件嗎?提交的對話紀錄要怎麼對應到我的案號。 我使用LINE截圖對話紀錄,請問是一張A4紙列印一張截圖畫面嗎?列印可以印雙面嗎? 我是告訴人,檢察官請我提供的對話紀錄但現在有一部分對話紀錄沒有,請問要怎麼讓檢察官了解沒有那一部分的對話紀錄,還是就提供我有的對話紀錄就好了。 另外我這個案件是被詐騙門票錢和被告向我借款的錢,所以今天去地檢署只有講到這部分。 然後我有提供我的銀行帳戶給被告,我的銀行帳戶被被告利用成人頭帳戶,所以我被其他被害人告;我被被告利用成人頭帳戶這部分今天沒有在地檢署提到,後續會有影響嗎?(因為不知道我人頭帳戶的事情提出來會不會是不相關的補充,所以今天都沒提到。) 謝謝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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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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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9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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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如果您是開庭時庭呈,無須記載案號,地檢署書記官會直接將對話記錄附卷。
2.若您是以郵寄或是開庭以外的時間拿至地檢署,建議另外撰寫意見陳述狀,表明您的案號、陳述之意見內容。單面雙面均可。
3.對話記錄缺失部份,可於意見陳述狀內記載為何缺失,供檢察官參考。
4.若僅係因為正當理由,例如提供帳號以供他人匯款,導致不法資金流入,應不構成幫助洗錢。但若是其他原因,則有可能構成,建議委任律師做進一步洽談。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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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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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處理過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對話紀錄可以印A4雙面,將對話紀錄圖片檔整理在裡面再印出來
2、您可以委託律師幫您寫陳報狀,寫上案號跟股別,並且,把對話紀錄作為附件附在陳報狀後面
3、對話紀錄有缺失可以在書狀中說明
4、您可以針對自己成為人頭帳戶的案件,也委託律師幫您查詢案號,並協助您提出答辯狀,爭取詐欺罪不起訴。
5、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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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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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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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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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8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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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需先釐清處犯罪地為何?倘無法得知,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法院為管轄;再按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9-4條: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是實務上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或共同正犯及洗錢防制法犯行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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