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詐騙被告因身心障礙不起訴,我提告民事有用嗎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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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1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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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被告身心障礙者在刑事案件中獲得不起訴處分,被害人仍有權利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為民事與刑事程序是獨立的,民事法院會依據民事證據獨立進行調查與判斷,不受刑事不起訴處分結果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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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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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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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協助過不少受詐騙的被害人成功求償
1、您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提告對方以及法定代理人要求連帶賠償(如果有法定代理人)
2、身心障礙不等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
3、如果不清楚提告求償的細節跟流程,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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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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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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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1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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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是本件需釐清您有無證據可以證明?再者,究係侵權行為?抑或不當得利?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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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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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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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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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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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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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刑事不起訴,仍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不起訴不等於民事無故意、過失,應實際視其有無一定的判斷能力(尤其若未經監護或輔助宣告),進而判定其責任。
2. 此外,您先前匯入其帳戶的錢,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主張不當得利要求對方返還。
若需進一步協助或確認報價,可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
陳瑀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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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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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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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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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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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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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刑事判決之結果不一定拘束民事法院,就民事部分法院仍應獨立認定,所以您如果有因為對方的行為而受有損害的話,您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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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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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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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7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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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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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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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0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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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可能現實上對方無資力可供清償之。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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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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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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