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禍鑑定對方0肇責 但他肇事逃逸不理賠

- 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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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5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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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3月底 騎機車要從前方的摩托車過去 結果不慎被旁邊騎機車的大姊擦撞
他擦撞到我 我倒在地上輕微受傷機車損傷 但他沒跌倒還停在旁邊看我一下就騎走了 之後旁邊的好心人士幫我報警的 之後開庭他主張他沒跟我發生碰撞是我自己跌倒的 之後檢察官給我們看影片後 有看到我們是有碰撞到的 當時我從後方要超車 就被旁邊這位大姊左邊手把碰撞再一起 但我們申請了鑑定結果出來也是對方沒有肇責 導致對方保險也不理賠了 原本我們有私下談賠我修車的錢(鑑定還沒出來之前的私談) 解果現在鑑定出來了對方0肇責 但肇事逃逸
這樣我是不是不能跟對方索賠 還要對他撤告?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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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5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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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
1、您可以委託律師針對鑑定意見提出覆議,爭取改判對方有肇事責任
2、您可以不用撤告,肇事逃逸的部分,對方仍可能被吊扣駕照,但依照目前的鑑定意見,您如果有提告對方過失傷害罪,就可能不起訴
3、您可以委託律師出面跟對方求償談和解,仍有機會獲得賠償。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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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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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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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5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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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依據大法官解釋字第777號意旨,尚釐清對方有無”肇事”之情事?倘無,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且本件因您車輛業已移動,縱使鑑定,倘非有行車紀錄器等證據佐證,可能亦難釐清事故肇因,您可以聲請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之,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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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6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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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千萬不要撤告,雖然過失傷害罪對方被起訴的機率因無肇責而降低,然您仍可針對車鑑會報告提出覆議,有機會改認定對方有肇責。
- 另外對方涉犯肇事逃逸部分,較為明確,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此作為與對方談判的籌碼。
- 建議可委託律師與對方談判,爭取賠償。
如需進一步協助,請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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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2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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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不以對方有肇責為必要,只要有發生交通事故,即便只是小碰撞雙方都應該在現場請警方處理,不得隨意離開,否則便有肇事逃逸罪的適用。
對方雖然就目前的鑑定結果來看是沒有肇事責任,但於事故發生當下對方離開了現場且也沒有報警,故您沒有撤告的必要。
您可以對鑑定的結果提出覆議,看覆議後的結果如何;若對方一樣無肇責的話則可能民事損害賠償方面可能不會成立。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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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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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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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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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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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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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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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提告試試看。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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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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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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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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