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契約 有關遺囑

- 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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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30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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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想詢問長輩生前有去請代書立遺囑並公證過 長輩有四個孩子 我分為A.B.C.D組別
因為長輩遺囑內容 有除了合法繼承ABCD以外還多一個贈與繼承 A的兒子,
A兒子除了拿3厘以外,還多拿了C房的1/3多
然後因為C房不服 遺囑而提告遺囑無效。
長輩生前,A.B帶他去立遺囑公證過,後來長輩過世,代書依照先前所立遺囑去分配,再C提告前 A.B.D及A兒子 都已依遺囑分配由代書辦理合法繼承登記領到權狀。
之後因為A與D有消費借貸問題,A並拿他繼承的土地
與D做買賣土地契約方式, 將持有的土地出售部分40坪 賣給D
後來也請代書代辦相關消費借貸及買賣契約 辦理
D合法拿到買賣的40坪,半年後
後來C提告遺囑無效 辯論會最後一次開庭 當天未宣判
因為法官說 都還在審查中 所以無法宣判,將在下次宣讀。
法官有說到 原告律師提出 若遺囑無效 權狀將全部收回重分配
因為D與A有買賣契約關係,D隔天打去法院詢問書記官,要書寫陳報狀
詢問完當天立馬遞陳報狀及土地買賣所有相關資料上去法院
我想詢問 開庭完隔天就立馬遞陳報狀 法官會理會嗎
還有更重要的疑問 想詢問各位律師們 因為遺囑無效未宣判前
我們是依長輩公證過的遺囑,合法繼承取得權狀,再作買賣契約方式
這樣若遺囑無效 我的買賣交易契約會受影響嗎
再請各位律師指點 謝謝你們 ~~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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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30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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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法院判決主文及兩造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有否涉及自始無效之情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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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30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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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是法官諭知要陳報的事項,則於辯論終結後提出仍可供法官參考,另本件若主張遺囑無效,則對方應也會在同一訴訟中主張要回復登記,若未主張,則先看遺囑之效力為何,若被認定無效,則日後可能會另有回復登記之訴訟,但若買受人為善意第三人,則會無法回復而另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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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30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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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第1項)。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第1項)。民法第759條之1定有明文。
善意第三人才可以主張民法第759條之1第2項或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對於遺囑是否無效,因A、B、D可能都知情,此時要主張善意信賴不動產登記會有困難,故還是要在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中詳為攻擊防禦,避免遭受不利益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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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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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30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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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要主張「善意」(也就是「不知情」的意思),空間不大,而且也可能會需要負擔舉證責任;「先程序,後實體」,目前,程序方面問題,要先予以釐清。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豐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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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言詞辯論終結之後提的資料,程序上法院可以毋庸審認,所以如果要提供給法院,要有完整陳述,並且聲請再開辯論。
2、如果被確認遺囑無效,可能被主張無權處分,如果買方不是善意的,將被討回不動產。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訴訟,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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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雖已經言詞辯論終結,然若為重要、關鍵之資料,通常法官仍會審酌。
- 若遺囑無效,則A、B、C、D雖已依遺囑取得權狀,A並將土地賣給 D,然重點在 D本人是否會被法院認定係信賴 A 合法取得權狀、與 A 進行買賣交易並完成登記,而屬於善意第三人,若是,則買賣契約仍然有效,A必須賠償因遺囑無效而受損的其他繼承人(C、B);若否,則D無法對抗其他繼承人,應塗銷所有權登記,A應返還D買賣價金、並賠償其他繼承人因此受到的損害。
- 因涉及比較複雜的物權及繼承法律關係,建議您可進一步諮詢律師。
若需諮詢或進一步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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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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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0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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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您還是將您要陳報的內容陳報予法院,讓法官有機會得以審酌。
至於您和對方的賣賣契約,須看對方是否為善意第三人,若是的則契約依舊成立不受影響;若對方非善意第三人,則該買賣契約則無效。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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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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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就契約及遺囑內容一併判斷之。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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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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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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