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押金退回疑問
- 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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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0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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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那位房仲有簽一個 "出租套房定金收據", 無再簽任何其他契約.
訂金是被房仲收走, 我問房東, 房東回說他不知情有收訂金此事, 房仲只跟房東說我會去簽約的日期. 那這有構成詐欺嗎? 房仲說已繳回公司無法退還.
我和房東說明此情況後, 願意以民法249條之3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此方式向房仲拿回訂金, 請問這在法律上站的住腳? 可是收訂金是房仲, 只有在收據上寫"如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 本定金將全數無息退還", 此民法適用嗎?還是我可以採取哪些自保手續呢?
這位房仲說要找警察來處裡, 我看網路搜尋說 : 警察責任則是承接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此一糾紛為民事),並非警察之責。這是否正確? 我該如何取回訂金.
感謝張景堯律師的回覆.
先謝謝律師的寶貴回答與幫助.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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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5-0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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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房仲在預收訂金時有寫明契約,而且本租賃契約是因房東因素而無法出租,依照您和房仲的契約內容:「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本定金將全數無息退還」的規定,您可以依據出租套房訂金收據內容「直接」向房仲請求退還定金。如果對方不願意退還定金,可以請求消保官處理,然後再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如果還是沒能解決問題,可能就要提起民事訴訟了。
(參照民法第248、24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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