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暴與監護權問題

- 小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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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19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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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近五年來,陸續有下列情形:
1. 開車暴衝:忘了下交流道就生氣,在高速公路上暴衝到140、150,或者在平路,前方有車子開比較慢擋住,他就生氣,超車後狂踩油門,差點與岔路出來的車子相撞。發生情形不只一次,車上有我、小孩,也曾經有婆婆一起在車上。
2.因要小孩做一件事情,小孩不從,就大力拉扯小孩衣領,要小孩就範,或強力要求孩子要交代不從的原因,小孩害怕哭泣。
3.跟我吵架時,會對我大吼大叫(無羞辱式言語),會威脅離婚。
4.我請先生陪同小孩做學校親子共讀作業時,先生曾要幼兒園大班小孩自己讀完一本有注音的繪本,他才要唸給小孩聽,小孩不知如何是好,先生碎念小孩超過半小時,小孩懇求我先生唸給他聽,先生還是要他自己先唸一次,期間先生放著小孩哭泣、自己在滑手機、玩手機電動遊戲,把小孩晾在一旁,直到我外出買午餐回來後,發現先生僵持超過一小時,完全不理會孩子,孩子正在哭,我提出他請孩子自行唸繪本不符合他目前階段後,他對我大吼、要求我不要管、大聲吆喝我進去房間不要管、威脅我離婚,不然以後教養就都對著幹。
5.我與先生吵架時,遷怒小孩,轉而對小孩怒吼。
6.小孩不遵從先生時(例如:不想坐著吃飯,想跪在地上吃),先生羞辱孩子:你會賺錢嗎?有本事自己賺錢、我們有需要養你嗎? 碎念很多與與當下事情無關的話。
7.曾經因同住親戚的小孩哭鬧,抱去關在廁所,怒罵哭三小、靠,再哭再關。
想請問幾個問題:
一、以上情況,算是嚴重家暴嗎?
二、我是主要照顧者,一直以來都是我照顧孩子,如要爭取監護權,我是主要照顧者,加上以上這些例子,我爭取到監護權機率高嗎?
三、因先生情緒不穩,甚至有致人於死的危險性(開車暴衝,無視車上人員感受與安全),針對未來先生探視權的部分,如向法官訴請有第三方在場的「監督探視」,機率高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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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19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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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本件倘兩造無法協議離婚,您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倘您要以不堪履行同居義務訴請裁判離婚,需有證據可以證明,您需先蒐集證據後向家事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是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最後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1030-4條: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是剩餘財產部分倘您婚後財產較對方少,您亦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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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監護權案件
1、您可以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且向法院聲請單獨監護權
2、依照您的敘述,您可以取得單獨監護權的機會高,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討論訴訟策略,分析可能的結果,蒐集對您有利的證據等等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事務所地址:
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6樓之8
台北市中正區漢口街一段82號3樓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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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19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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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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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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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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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這一定是家暴無誤,您取得單獨親權(監護權)的機率很高;會面交往探視的方法很多,有包括您所說的方式...無論如何,最重要的是蒐證、蒐證、蒐證!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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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委任案件之後,律師與客戶之間的關係,就是「一次服務,終身保固」。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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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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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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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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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19 17:14 最後編輯日期:114-12-19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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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貞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一、以上情況,算是嚴重家暴嗎?---是。二、我是主要照顧者,一直以來都是我照顧孩子,如要爭取監護權,我是主要照顧者,加上以上這些例子,我爭取到監護權機率高嗎?---對方有家庭暴力行為,且您是主要照料者,有機會爭取監護權。
三、因先生情緒不穩,甚至有致人於死的危險性(開車暴衝,無視車上人員感受與安全),針對未來先生探視權的部分,如向法官訴請有第三方在場的「監督探視」,機率高嗎?---對方有家庭暴力行為,可以爭取在第三方場所探視。
-----就您所述的狀況,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的家暴行為(錄音、錄影、證人可以佐證),我方可訴請離婚、損害賠償、監護權、子女扶養費等,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可以來電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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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21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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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家暴,又稱心理或情緒虐待,是指透過言語、行為或情感操縱等方式,對他人造成精神痛苦和心理傷害的行為。 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言語攻擊(如辱罵、恐嚇、羞辱)、心理操縱(如監視、跟蹤、冷漠、不實指控)、以及經濟控制等。 精神家暴可能對受害者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甚至引發憂鬱症、焦慮症等精神疾病。
- 按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項規定本文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係指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之標準進行認定,審認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
- 若需協助,請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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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2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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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93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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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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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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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2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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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您的說法,您先生的情況確實已屬家暴的範疇。
- 若您有實際的證據可以證明您先生有上述的情況,則確實是有機會可以爭取到監護權(親權)。
- 您將此要求具狀陳報給法官,實際成功與否還是要看法官的裁決。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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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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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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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27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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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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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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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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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3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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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多蒐集錄音錄影證據,聲請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若能成功取得通常保護令,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您取得之機會較高。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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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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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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