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如何拿回原有權益

- 美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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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2 11:11 最後編輯日期:115-01-15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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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生前有不動產買賣進行一半後來離世,因為已在買賣進行中,如果繼承就必須照買賣合約走,過戶給買家。
母親在世甚至將離世前,另一繼承人都不聞不問,多次的生病、住院都未到院探視或致電表示關心,並不只一次訊息給我,以後母金的資產一毛不拿。母親過世,當我告訴對方有不動產買賣一事,對方馬上說要依他要的比例分配,但我隨即表示,為何不是另一個比例?因為我心想他自己多次說不拿母親資產,加上母親生前有錄影(來不及公證)表示,另一繼承人對她不聞不問,未來土地售出只願給他XX萬。)當我講出接近但大於母親錄影所說的金額,另一繼承人馬上變臉,指責我並要我當面道歉,否則就收回一開始所說,並要依應繼承分。於是我之後在前往代書事務所簽遺產分割協議書前,向他道歉。
簽署過程中皆無異狀,但當走出事務所,我跟對方說,我的配偶一直以來都做了這位繼承人應該盡的孝道義務,希望他可以多拿出一些補償給我配偶(補償我配偶是另一位繼承人一開始所提出,我在詢問對方能否再多加一些?)不料,對方馬上翻臉,指責我在羞辱他,並講出一些莫須有的事。隨即開始不斷威脅逼迫,要求變成5/5分,並透過我身邊不同親友在我還在處理母喪事宜一直說要對我提告,且阻止代書進行買賣程序,讓我一直處於身心緊繃及害怕。
協議書未送登記(我不知道分割協議簽完又反悔算不算背信),因為代書不敢,事情就一直延宕,另一位繼承人有法院相關知識,甚至寄存證信函給我,說明當初協議無效。於此同時我也因為知道對方債務更生中,並有申報不實情況,請律師代我發律師函,一併副本給法院。後來買方也因等太久,對我們雙方寄存證信函,而另位繼承人卻將責任推卸給我,說是我方洩漏他更生資訊給買方,害買方心生害怕,並指出我方違反個資。(我在全球司法院查到的公開訊息,何來違反個資)
現在身心真的感到很疲憊,想著另一位繼承人從以前多次把母親丟給我,平時及住院不聞不問;還有爺爺過世時,我與他應該代位繼承,他有分到錢卻一直對我跟母親隱瞞,然而對外跟別人說他有分給我,還有臉在更生陳報裡面說有撫養費,這種不孝不要臉的人,多分給他母親遺產都是浪費。我不知道提起訴訟要多久時間,或是最後白忙一場,法官一樣判5/5,但是心裡又是非常不甘心,我不知道到底該怎麼做,能否請各位給我一點建議,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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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補充一下,另位繼承人在債務更生,如我將對方申報不實證據給審理的法官,對方會有甚麼後果?
另外我知道被繼承人未立遺囑,遺產是按應繼分分的,但是對方有到代書那在全體繼承人前簽立遺產分割協遺,之後反悔,自己跑去辦公同共有,我未避免買賣違約賠償,勢必也要簽名。但這之後,我可以針對價金部分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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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
母親生前將不動產售出,進行一半離世,所以我們現在只能依照原本合約將土地售出。
對方一直不履行協議將導致買家求償及需要支付給仲介和代書費用等等。目前對方自己去辦公同共有了。
另外我有將對方不實申報及疑似隱匿財產狀況陳述書給法院,但是法院說我不是當事人不受理,詢問某債權銀行,說已經結案,他們也不管,想找法務也不行,說有個資問題....更生一年內不是都可以檢舉嗎?
為何法律都在保護壞人?明明是對方不實、隱匿,為何法院都沒有查明就讓債務人通過更生?我到底可以怎麼做?真的好失望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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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2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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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此外,任何訴訟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的判斷法則。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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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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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2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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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1176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第1187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是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並非您想要由何人繼承均可,倘您母親生前未有以贈與或預立遺囑方式將部分財產給予他人(倘用預立遺囑方式須注意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則繼承須符合法律規定;再者,本件需釐清您繼承人有無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不得繼承之情事?並非未給付扶養用予您母親,即尚失繼承權,因您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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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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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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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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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繼分比例是固定的,如果是子女,就是由子女均分。
2、除非有喪失繼承權事由,例如被繼承人立遺囑不給其繼承之類的,或是事後拋棄繼承。
3、如果有隱匿財產,更生程序將被撤銷。
4、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諮詢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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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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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協議書請求之。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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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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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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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 無邊無限 無遠弗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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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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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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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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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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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提供的資訊,因為您並沒有明確地說出您的訴求為何 ? 且文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眾多,建議您將手邊的資料整理齊全,找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以維護您的權益。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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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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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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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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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建議與律師會面詳談,才能釐清許多細節並提供合適之處理方案。
2、如果對方已有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則您可持系爭分割協議書直接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若分割協議書僅記載分配價金,恐怕要盡快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因為公同共有狀態下之房屋須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美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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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5 10:00 最後編輯日期:115-01-15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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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建議與律師會面詳談,才能釐清許多細節 ... (恕刪)
您好:
母親生前將不動產售出,進行一半離世,所以我們現在只能依照原本合約將土地售出。
對方一直不履行協議將導致買家求償及需要支付給仲介和代書費用等等。目前對方自己去辦公同共有了。
另外我有將對方不實申報及疑似隱匿財產狀況陳述書給法院,但是法院說我不是當事人不受理,詢問某債權銀行,說已經結案,他們也不管,想找法務也不行,說有個資問題....更生一年內不是都可以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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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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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15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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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分割協議是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的,根據您的敘述,建議您盡速攜帶資料前來本所與律師詳談,本所能夠攻擊也擅於防禦,讓律師協助您釐清事實並提供最佳解決方式或規劃,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為本所相關成功案例:
律師協助排除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49
繼承農地被佔有且非農用使用,律師協助取回並恢復
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89
遭兄弟姊妹起訴主張分配賣地款,律師協助獲判無協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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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重男輕女,遺產全分割給兒子,律師協助爭取回復遺產權利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19
姊妹要求均分遺產,律師協助取回代墊費用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70
遭訴返還遺產,律師協助後,對方迅速撤告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47
因繼承土地被訴,律師協助獲勝訴判決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21
繼承篇施行法第1-3條通過,提告確認債權不存在
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38
被繼承人過世數年,銀行主張繼承債務,律師協助和解免除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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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line電話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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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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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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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經歷】
台北律師公會家事法委員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司法鑑定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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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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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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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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