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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前口頭協議 未簽屬勞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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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0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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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我是給車老闆請的司機 當初要調職過去時是口頭協議好 未簽屬勞資合同 與勞健保 一開始老闆工作那邊也未清楚趟費問題 後續做滿足月發現薪水待遇與當初口頭協議不同 與老闆說明情況 說明跑到第二個月月中就好 也算好當月跑的趟數薪水給他 也有跟老闆協商好就這樣離職 結果到下個月原地發薪水日確直接以未跑滿足月為由把剩下以曠職天數扣光我薪水 導致我這個月未領到該有的薪資 想問我要以何種方式去提告我老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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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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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勞工局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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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1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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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1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雇主欠薪的部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2、不過仍建議您多蒐證自保。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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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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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4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口頭約定的契約仍為有效,但是否有辦法舉證則為另一回事,建議您整理相關資料,例如對話記錄等,以證實您自己的說詞。

    2.若雇主違法短發薪資,您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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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1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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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0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本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或相關問題

    2、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未簽署勞動契約很常見,但老闆未幫您投保勞健保,已經觸法,您可以委託律師一併提告雇主違法扣薪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付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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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務必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如果不願意提供,請不要加LINE,謝謝】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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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1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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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有關勞工權益及薪資爭議,建議多加利用勞資申訴調解程序,多有不錯效果(但不要因雇主或前同事一通電話就輕易撤回程序),如有必要可委請律師於調解期日陪同以爭取權益。如有其他疑問可加LINE ID: lawyerc 律師親自回覆

  • 前桃園地檢書記官/內政部訴願會法制專員 Line ID:lawyerc 手機:0966465007 事務所: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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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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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4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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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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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2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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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

    依您的描述,車行間勞資爭議,老闆最常主張為承攬關係

    您可以先確認你們間有沒有對話紀錄或其他資料佐證為雇傭關係

    如果有可以先去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無法解決再走訴訟程序

    如有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網站:www.lawyercch.com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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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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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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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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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22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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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5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現行條文)主要規範雇主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應約定工作時間、工資、休假、福利、安全衛生、災害補償等十三項事項,以確保勞動條件的明確與保障,而關於勞動契約細則(如加班費、特休等)則會涵蓋於此條文及其後續的細節中。 例如,《細則》第7條之1增訂了謀職假的工資計算方式,而第7條之2和條文內容更明確了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與合理補償標準。
    2. 口頭契約雖然有效,但在發生爭執時常將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建議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可要求雇主補訂完整之書面勞動契約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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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