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班前口頭協議 未簽屬勞資合同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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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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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勞動契約內容為何?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抑或勞工局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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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1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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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本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或相關問題
2、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未簽署勞動契約很常見,但老闆未幫您投保勞健保,已經觸法,您可以委託律師一併提告雇主違法扣薪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付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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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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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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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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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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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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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現行條文)主要規範雇主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應約定工作時間、工資、休假、福利、安全衛生、災害補償等十三項事項,以確保勞動條件的明確與保障,而關於勞動契約細則(如加班費、特休等)則會涵蓋於此條文及其後續的細節中。 例如,《細則》第7條之1增訂了謀職假的工資計算方式,而第7條之2和條文內容更明確了離職後競業禁止的約定與合理補償標準。
- 口頭契約雖然有效,但在發生爭執時常將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建議勞工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可要求雇主補訂完整之書面勞動契約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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