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機車買賣本票借款的事項

- pe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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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7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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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一下男友之前跟仲信簽了一張借據本票 購買了機車 但因為無力償還 目前機車已經給他們收走拿去賣 並且抵押了最一開始的金額 目前溝通的還款協議書中 最後還款金額為56000 但因為還款書內 對方不願意白紙黑字寫下 清償完畢 原本票立即失效 這樣的文字 只有提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公司申請清償證明 我們有點擔心 會不會之後被對方又拿本票去法院強制執行然後要我們再還款一次 而且協議書中也沒有寫清楚56000這個金額是怎麼計算來的 雖然跟對方的交談文字記錄中有文字 但協議書中沒有寫到 我們也擔心如果他們走法院強制執行時 這個賣車的金額不會被法院承認?? 而且因為男友目前人在中國 我能否成為他的委任人 幫他收取之後的法院信函 假設之後對方提出強制執行時 我能幫他去跟法院提出異議 甚至幫他寄出存證信函給對方(在信函內寫明他們不願意寫上本票失效這些事情)這些事項呢? 希望版上的律師們 能給點建議 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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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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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協議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再者,就聲明異議狀部分須由本人簽名抑或蓋章抑或委任訴訟代理人,實務上會以律師為原則,部分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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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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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可以委託律師協助出面跟仲信協商還款。您或男友跟對方協商還款時,過程中可以合法蒐證錄音自保
2、另外,您男友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要求對方歸還本票
3、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後續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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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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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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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01-28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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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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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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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票方面,清償債務後對方還是拿本票去做強制執行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關於成為送達代收人和受任人方面,您可以請您的朋友向法院具狀陳報說要請您擔任他的送達代收人,或是寫委任狀並具狀至法院,讓您成為他案件的受任人。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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