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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形成肇事逃逸嗎

  • wite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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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1 21:19 最後編輯日期:115-03-02 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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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好

    想問一起幾年前的車禍事件,當時我騎在汽車道上,要右轉有打方向燈。機車道上有一台機車是我同學,在我右轉後我同學與一台行駛在汽車道上的汽車發生擦撞,我同學有受傷。初判表出來後只有我同學以及擦撞的汽車,且雙方已經和解。根據這個情況是不是可以認定為警方認為我並非主要肇事原因?到了今日我還有可能被警方或檢方因為肇事逃逸通知到案說明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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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1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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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民國 108 年 5 月 31 日釋字第 777  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有違。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是本件尚有釐清有無人受傷之必要性?倘無人受傷,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且本件因您車輛業已移動,縱使鑑定,倘非有行車紀錄器等證據佐證,可能亦難釐清事故肇因,您可以聲請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以釐清之,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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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1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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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2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車禍案件,經驗豐富

    1、如果當時是您導致對方有受傷,並且逃逸未留在現場,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2、但現在要被追究的可能性不高,如果擔心,可以加我好友LINE ID:lightkkao諮詢

     

     

    ---------------------------------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不願意提供的,請不要加LINE)

     

    (本平台為匿名詢問,高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並未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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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1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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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6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數年前你同學跟對方都已經達成和解,這表示沒有人認為你跟這個車禍有關。

    二、照你說的,摩托車跟汽車車禍的話,一般汽車駕駛不會受傷,就沒有刑事肇事逃逸的問題。

    三、所以你不用過於擔心。

    四、法條我列給你參考:

    刑法第185之4條: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wite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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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2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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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我同學有受傷,後面經過其他同學的告知,有跟他道歉並取得原諒,這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嗎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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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2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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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5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的問題,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請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本所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和真誠的法律服務。
    2.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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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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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的發言內容:擦撞當下我同學有受傷,我是在隔日才知道可能該車禍與我有關,並在隔日取得同學的原諒。到了今日還未收到任何跟該起事件有關的檢警通知。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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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2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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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4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肇事逃逸罪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

    2.因此如果你當初有留在現場等待警察來處理,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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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2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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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依您描述

    1.依現行規定,若發生交通事故有受傷之情況下,必須留在現場處理,否則即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2.有無肇事原因與肇事逃逸罪並無關連,但時間已過許久,除非有人提告,否則基本上不會通知到案說明

     

    如有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網站:www.lawyercch.com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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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3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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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3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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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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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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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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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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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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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所述此車禍與您無涉,再者若您在當時車禍發生後有留在現場並報警處理的話,就沒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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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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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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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4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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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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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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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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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3-0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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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有人員受傷,必須是您沒有肇事責任,或是取得對方同意離開才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2、肇事逃逸屬於公訴罪,所以還是有可能被偵辦。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