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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丹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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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2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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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是本票債權人,債務人對我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一審判決主文原告之訴駁回,債務人繼續上訴,我也有收到債務人的上訴理由書,請問二審開庭前還需要再次去法院閱卷嗎?(因為之前第一審已經閱過一次卷了,會不會都是一樣的資料) 謝謝。

     另外再請問,如果債務人所提出的證據資料每次都不先開庭前寄給我,到開庭現場才拿出來,我該如何向法官抗議債務人都沒有遵守法院開庭通知上所要求的必須開庭前先寄給對方,還是法官覺得因為雙方都沒有請律師,所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之前第一審債務人都是開庭才提出),謝謝。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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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2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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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7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本所處理過類似案件,分析如下:

    1.建議在二審第一次開庭前約 1~2 週,向二審承辦股聲請閱卷。這時主要看的是「移送過來後的二審新卷宗」,確認對方除了寄給你的上訴理由書之外,有沒有偷偷私下再補了什麼新證據或調查證據的聲請。

    2.可以在開庭時表示:報告法官,原告(上訴人)每次都不依法在開庭前將書狀及證據繕本寄給我,今天又當庭突襲提出。這已經違反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及第 267 條準備書狀應先行送達對方的規定,也嚴重影響我的訴訟防禦權,請法官將原告未依法提前送達繕本一事記明筆錄。

    3.有任何問題請加本所的line:lee1314520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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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29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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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原審的資料不會改變,如果您有完整的原審資料,不用特別去閱卷。

    2、您可以請法院命對方提前提出書狀,並給予失權效(就是如果違反的話,就不可以在提出書狀),相對的法院也會給我方一樣的義務。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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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29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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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196條: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197條: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198 條: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

    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444-1條: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是首先倘一造不服判決需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具狀敘明理由上述;其次本件需釐清上訴人上訴事實及理由為何?有無提出新攻擊防禦方式最後,為釐清本件上訴理由,應再向法院聲請閱卷,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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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5-31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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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3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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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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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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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6-01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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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26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關於閱卷一事,就您所述,您的對造是不會事先將繕本寄給您的,故建議您還是去閱一下卷比較好,以免對方又有什麼東西沒有給您。

    關於對方不寄繕本給您一事,您可以向法院陳報此事,懇請法院要求對造務必於開庭前幾日就先將他們遞至法院書狀的繕本送達給您,以維護您的訴訟權益。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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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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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1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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