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欠房租兩ㄍ月~
- 林岡輝 (林岡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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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2-1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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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440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如台端確已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之租額,除非契約內有其他更有利於台端之約定(通常都不會有)者,房東確可終止租約。又,房東現已發函終止租約,則房東可提起訴訟請求台端搬離住處、請求台端無權占有房屋的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之數額),且如契約中有約定懲罰性違約金者,房東亦可請求台端另外給付上開懲罰性違約金。
職是,就房東存證信函部分,如台端未積欠租金達二個月者,可於存證信函中載明台端並未積欠;反之如已積欠達二個月者,簡單記載願協商之意旨即可,視房東回應狀況,並再與房東商談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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