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添購新屋,租客不走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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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3-1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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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所述正確:「之前賣方房子都出租是從97年7月到今年6月底,雙方有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契約沒有到法院公證」,則租約從97年7月至102年6月,並未超過五年,且非不定期限租約,不需要公證,還是適用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承租人可以對抗新屋主。反之,如果乙代書說「他們未簽訂期租約」是正確的,則不定期限租約知承租人就不能對抗新屋主。總之,您自己要先能確認到底有沒有簽書面租約(若沒有,視為不定期租約)?租約有沒有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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