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屋代替承租人簽約...是否有法律責任??
- Ju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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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30 00:23 最後編輯日期:102-04-30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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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長期向房東租用店面...但近期因為他人不在國內...拜託我代為簽訂新的續租合約...合約內...我在承租人欄位寫下了朋友的名字後在旁邊寫了某某某(我的名字)代...如下表示:
承租人:王大明 李小美(代)
合約的最後承租人欄位也寫了相同的方式
但是打從我幫朋友簽訂新合約後....他一直還沒有支付租金給房東....房東又一直打電話給我...要我和朋友連繫處理未支付的租金問題!
我想請問的是........若朋友一直都沒有支付租金的話
這些未支付租金的繳付責任...會落到我身上嗎?
若一直沒有處理....房東可以對我提起法律訴訟或是要求負起支付責任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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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30 10:06 最後編輯日期:102-04-30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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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為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之行為(民法第103條)
本件您若確實得到授權代訂租約,並在簽訂租約時,載明以本人(被代理人)之名義承租房屋及代理之意旨,而為出租人所知悉,則租賃契約之權利義務即僅對於本人(被代理人)而發生效力。從而本件若您未另行簽署為承租人的保證人,基本上就其租金欠繳部分,出租人尚不能向您請求。
不過,對方後續或許還是會主張您是無權代理要求損害賠償,尚請留意。
無權代理,是指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而為法律行為。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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