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三次
- 阿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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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23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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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我於98年
102年四月四號
各有兩次酒駕記錄
第二次沒有肇事
但我在改法後7月22日又被抓到酒駕一次0.32我是在21日凌晨11點喝到2點多回家
隔日下午三點多去牽車
因為附載人員沒戴安全帽被攔下
後來被酒測 我也沒想太多 以為酒精都揮發掉了
但是測出還是超標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我這樣會被關嗎?
我有看法規有五項例外
其中一條就是家境問題
家中只有我和哥哥在工作養爸媽家裡還有房貸
哥哥和我都也還有學貸
我知道自己錯我會承擔 但是如果要關
我家就只剩哥哥養了
當時簡易判決 他也沒有給我明確的答案
請問我甚麼時候會知道我會接受甚麼處罰
如果真的不幸要關 我要在甚麼說明我家的經濟情況
請求法官讓我易科罰金呢
- 阿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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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7-2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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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五種「例外情形」,包括:
一、單純食用含有酒精之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無飲酒之行為。
二、吐氣酒精濃度低於0.55mg/l,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
三、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三年。
四、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五、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
我第二項合格 那第四和第五要怎麼證明呢?
檢察長會議決議認為,酒駕3犯發監是基本處理原則,各地檢署檢察官仍可就個案,審酌酒駕者的經濟情況、家庭狀況等給予「例外情況」,但並非酒駕2犯就不用發監,如果酒駕者犯行惡性重大、酒測值太高等情形,檢察官仍可就個案從嚴處理。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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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經法院簡易判決?
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所以本件若您是經簡易判決的話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坐牢的。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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