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不修繕與租金追討問題

- 雅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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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5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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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於87年承租現在住所至今已接近16年,房子是太太的名字,但都是先生和我們簽約。原本合約都是5年一簽,96年時房東的先生一口氣簽了10年。去年房東想賣房要求我們提早解約我們不肯,她說租賃期限超過10年是無效約.這是對的嗎?再者日前她寄了一封存證信涵給我說我於96年5月至98年1月租金調漲為7000但只付6500現要跟我索討差額和利息,我該怎麼做?因為她房子有漏水,牆壁瓷瑼因地震剝落,地板磁磚因熱漲冷縮造成隆起破烈…這些她來看過卻都遲遲不處理,造成我每到下雨天就要耗費精神,睡眠,接漏水搽地板。這些我要如何向房東爭取自己該有的權利?

-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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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2-16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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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約應該還是屬於有效的 2.房東的意思應該是指 本件因為租約超過10年 他將房子讓與他人 本件應該是沒有民法425買賣不破租賃適用 3.所以如果他將房屋賣人 自然你對新屋主不能主張有租賃契約存在 只能跟房東依法求償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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