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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配追訴期

  • 高雄張景堯 (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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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9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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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請問:

    夫妻婚前、婚後並無

    5年從婚姻關係解消起算  如離婚日 ㄧ方死亡

    ?2年從知道可以請求之日開始算

    ?前者屬客觀  後者屬主觀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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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31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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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婚前、婚後並無決定其婚姻財產制,夫妻離婚時並無協議財產分配,婚後所購買的動產登記在妻子名下,離婚後丈夫是否能主張房子的權利? 若是,有效追訴期是幾年?

    我查過網路上的資料(如下),但是我看不懂二年與五年的不同。

     

    您好!

    離婚時夫妻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向對方請求分配差額的一半,應於知悉有差額起二年內請求,若一直不知有差額,則二年時效不會起算,但超過離婚起五年的最長時效,那就完全無法再請求分配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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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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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3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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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動產過戶子女名下,另一方是否還有請求權?

     

    您好!

    如果過戶的目的是不讓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則再一定期間內仍可追加計算或撤銷過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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