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我事後知到了也上了車被逮捕後我變成共犯(我沒有跟他一起去擄人我事後來才知情上車)而告我們妨害自由恐嚇取財
2.我男友會回家要30萬是因為當初他要與前妻離婚條件是要把財產過給媽媽想不到過戶以後媽媽把房子賣了他才會去要這筆錢.而媽媽因為跟妹妹開了聯名帳戶媽媽要給男友30萬而妹妹不給經過多次溝通妹妹依然不同意給男友一氣之下才會做出帶走妹妹的小孩.(我們沒有傷害小孩也沒有嚇到小孩)
3.當30萬匯入男友帳戶想把小孩帶回去還就被逮捕了
4.拿到錢以後有匯1萬元給我家中的媽媽.因為媽媽有急用.不知道會不會連累到媽媽.
5.我和男友都以1萬元交保候傳.事後有要和解但男友妹妹都不理我們該怎麼做呢
6.如果沒和解.我和男友的罪不知是否很重呢.會被判刑嗎
7. 男友的爸爸媽媽賣房子沒告知男友一點罪都沒有嗎..好過份的爸媽.事後兩位老人家也不出面覺得只要和解就好真的是這樣嗎 8.如果真的沒和解是否會判形呢
大致情況:家中三人,爸媽與我(爸爸是警衛,媽媽是家管,我是上班族);媽媽常告訴我,你爸爸有外遇,也曾經真實看到爸爸與外面的女人親親,問題來了,因為房子當初20年前買305萬,先付了150萬,剩下的155萬是以貸款的方式還到99年中旬完畢,貸款的期間,也就是另外的155萬是我本人還的;我工作的10年間我估計有賺到600萬,而這600萬我是完全交給爸媽的,自己要用才跟他們拿,在這10年間,爸爸有約4年沒工作待在家(註明:爸爸身體很健康),而我賺得錢都是三個人一起用,也不敢交女朋友,因為爸爸管錢管得很嚴,我要念研究所都跟我說要花錢,問題來了如后:
1. 媽媽最近常跟我說她可能會跟爸爸離婚,那我賺的錢在法律上要如何分配,有專業的人跟我說一下嗎?
2. 另外有關房產的部分,又要如何處理呢?
補充:媽媽雖然有看到爸爸與外面的女人親親或聽鄰居說有看到爸爸進出小三的服裝店,但都沒有拍照或錄音,像這種情況是不是將來爸媽離婚,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影響到財產判決?
請問律師,告訴我該怎麼辦?因為如爸媽真離婚,我怕我的錢全沒了,又或者是不分誰是誰的,直接爸媽各分一半,而我兩手空空什麼都沒有,可能又要重新打拼,想到就無助!!!
大致情況:家中三人,爸媽與我(爸爸是警衛,媽媽是家管,我是上班族);媽媽常告訴我,你爸爸有外遇,也曾經真實看到爸爸與外面的女人親親,問題來了,因為房子當初20年前買305萬,先付了150萬,剩下的155萬是以貸款的方式還到99年中旬完畢,貸款的期間,也就是另外的155萬是我本人還的;我工作的10年間我估計有賺到600萬,而這600萬我是完全交給爸媽的,自己要用才跟他們拿,在這10年間,爸爸有約4年沒工作待在家(註明:爸爸身體很健康),而我賺得錢都是三個人一起用,也不敢交女朋友,因為爸爸管錢管得很嚴,我要念研究所都跟我說要花錢,問題來了如后:
1. 媽媽最近常跟我說她可能會跟爸爸離婚,那我賺的錢在法律上要如何分配,有專業的人跟我說一下嗎?
2. 另外有關房產的部分,又要如何處理呢?
補充:媽媽雖然有看到爸爸與外面的女人親親或聽鄰居說有看到爸爸進出小三的服裝店,但都沒有拍照或錄音,像這種情況是不是將來爸媽離婚,因為證據不足,所以影響到財產判決?
請問律師,能告訴我該怎麼辦?因為如爸媽真離婚,我怕我的錢全沒了,又或者是不分誰是誰的,直接爸媽各分一半,而我兩手空空什麼都沒有,可能又要重新打拼,想到就無助!!!
我的先生在許多年前曾經某次忽然要求我離婚?那時二個兒子都還非常小,於是並未簽字,因為我還是希望兒子們可以在完整家庭架構下成長。我先生從事保險業務,他每年報稅的扣繳憑單都是破百萬的收入,然而,他從未主動負擔家計生活,也未曾想要買房然後全家獨立到外面成家,從那次說要跟我離婚之後,我先生就幾乎不回家,我在婆家也完全沒有地位,於是就開始與二個兒子三人同住於一個不到四坪的房間,當時雖然委屈,但是小孩尚幼,空間使用倒還過得去,於是我硬著頭皮找工作以每月三萬的薪水就這樣將二個兒子撫養長大,就這樣過了十多年,二個兒子都已經分別上了高三、高一,而原先三人一起住的房間,也隨著二個兒子身高瞬間超過175cm且讀書用品、衣物越來越多而顯得擁擠不堪。這些年,我總希望可以自己搬到自己的「處所」過好自己的生活,照顧好孩子,讓他們不偏離正道,發展健全人格,隨著二個兒子越來越大,他們也越來越需要自己的空間,於是我決定咬緊牙根也要自行購屋,搬出他們家這個令人窒息的場所。
我的資金不是很充裕,畢竟我一個月只賺三萬元,要供給我自己跟兒子們一共三個人的生活開銷,因此若購屋將會是我非常非常重的一項負擔。
我想問的是:
一、如果我現在買了房,到時候真的到了要攤牌離婚時,這個不動產會不會必須與他攤分產權?因為我們現在每年報稅都還是合併申報,到時要分的時候,會不會也有名下財產必須攤分的問題?
二、房子的所有權人可以由我跟二個兒子共同持有嗎?如果共同可以的話,到時談離婚判監護權時,是否有加分的效果?
三、我跟兒子的保險都是他做的,但就我所知他曾經為了出國遊玩,將我們的保單拿去質押借款,請問這是否意味若離婚後,我必須要去償還他借款的債務?
四、若談了離婚,我該如何向他要贍養費?因為畢竟未來二個孩子還要上大學,學雜費仍是一筆可觀數字,我實在不想讓小孩去就學貸款,還沒出社會就先負債實在很沈重。
以上,還請法律高手能夠幫忙詳解,感謝!
目前跟我媽娘家那邊的人談過,因為他們基督徒對於我爸媽離婚的事情一直很不諒解,覺得我爸給我媽的財產,就算是他們娘家的財產了,所以他們有權處理我媽的財產,我這個女兒跟他們不同姓是外人,所以沒有權力管,於是不斷藉口認為我們不會照顧我媽,所以他們要代管我媽的財產,但是事實證明他們離婚這麼多年來, 我們都沒有推卸過任何照顧我媽的責任,也沒讓他們出過一毛錢,只是娘家那邊仍有少數人仍認為我們把權狀拿回去以後就不會照顧我媽了,一直要求我們要拿錢出來,也不願意交出權狀,後來在其他親友的協調之下,他們才願意退一步,要我用法院公證過的保證函證明我會負擔照顧我媽的一切費用,他們願意交還我媽的不動產所有權狀,可是我看了一下地方法院公證處的 公證服務內容並沒有包含這類型的內容,請問這樣還是可以去法院公證嗎?還是需要找律師公證?是我單方去辦理就好,還是要雙方一同去辦理?
到現在我已經離家10年。
希望能有專業人士替我解答我的問題。非常感謝。
從小我的家境就很差,老家在一處連公車都少經過,連便利商店都沒有的偏僻鄉下。
母親是半個原住民,她從小就因為原民的身分飽受歧視,受人欺侮;加上母親原生家庭的教育有些偏差,因貧窮的關係,就會教唆小孩偷東西、不要讀書。
母親身為長女,所以無法讀書,必須要看管10幾個弟妹、去做女工。也只有國小學歷。
父親是來自家道中落的家庭,本身的自尊心很高,個性暴躁、會打老婆小孩。是個大男人主義者。也不時的會出現放瓦斯、拿菜刀、砸東西的情況出現。
我的父親於我國小時生了重病,肝癌、糖尿病、鼻咽癌......;接受了手術切割大多的內臟,無法正常的起居。
也因此我的母親就算受到的家暴,也無法離開。
當時雖然也上法院諮詢,但是大家都以"家務事"看待,也只說,若提出離婚,我媽必須付出為數不小的贍養費。
所以這之中吃不飽、不安穩、難讀書、跑醫院,一直的顛沛流離。直到我上國三我爸辭世。
但是卻發生了新的問題。
我媽是個重男輕女的女性。也因為過去母親實在是沒有空理小孩子的成長,因為賺錢就花了她大半力氣。
也因為她太放縱自己的兒子,所以當他們長大,成了"啃老族"。
我於高中時離開了家出外讀書,
有一晚,我哥竟然想趁我熟睡時侵犯我。
我母親無法保護我,因為當時賺錢的是哥哥,雖現在他沒有工作;她也想養老,所以只淡淡的說"妳哥不是故意的,原諒他。"
但是我無法原諒。因為這種用膝蓋想就知道不可以犯的錯,怎麼會說不是故意?
我懂得我母親她很累了,因為父親的事情,她已經耽誤大半輩子 。
但是我也無法原諒,這樣犧牲我的她。
母親在父親死後,變的現實又愛算;跟我說她不會再讓我讀高中,學費自己想辦法。辦了就學貸款後又一直說自己還,我不理你。
18歲之後還必須供錢給她當生活費。說我過去都是欠她的,這輩子還不完。
當我問她如果我是她的負擔,為什麼要生下我?
他卻都推到我那死去的老爸身上"那是妳老爸要的不是我"
所以我心涼了,再發生我哥想侵犯我的事情後,我看我媽的態度;我已經完全明白,這世界已經沒人可以保護我了,
那時高三,我就決定再也不回家。因為,我不想變得跟他們一樣。
但是離開家的我,什麼都沒有。
我用走路的找工作,走路的上班;冬天來了要用衣服當棉被窩在木板床上睡覺。
努力的存錢、買生活用品、工作。其中的生活非常的......辛苦。
生活之中,沒有什麼東西叫做理所當然。
過了4年之後,我總算是得到上大學的機會,但是也只能讀進修部。
因為我的戶籍地在其他地方,戶長又是我媽。其中我想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全戶財產、所得證明、遷戶什麼都不可以。
就算我要申請獎學金也無法申請。因為無法附上相關家庭經濟證明。
我也害怕家人會找到我跟我要錢,或者來擾亂我的生活。因為已經有發生過我媽和我弟住進我姐夫家、要生活費的先例。
我很怕未來我有家庭,他們也會來"投靠"我。就算我老公不在意,但他的家人怎麼可能不在意呢?
自己若有一份小小的穩定的工作,我也怕哪天一家子出現在我租屋門口賴皮不走。
我不希望自己的關係,而讓他人痛苦。
所以,我要如何離開家庭?
希望各位好心的專業人士能夠提供我可行的方法,能讓我求學順利一些。
(ps:好奇怪,連PO了二次都失敗?再PO一次,若一次出現三次PO文,尚請見諒)
請問律師大人:
我因先生民國84年時婚前幫人做保之債務之銀行(38萬),
向法院申請要求我與先生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
現在處於聲請中,
並有家庭調解委員會詢問是否願意接受調處,
若不願意則直接進入訴訟程行序,
並限期於2/1日前回覆。
我先生於民國99年7月被公司辭退後就沒有工作,
勞保失業津貼於100年1月補助結束,
其間我父親請他到自家開的小吃店工作,並為他投保勞健保,
但工作幾日先生就以無興趣為由繼續閒在家中。
但我為了讓他保有勞保年資而仍繼續繳費。
先生平日花費習慣由我支付,
這一年來為了幫助公公還帳(現金)及支付保險費,子女學費、醫藥費及生活用度,
(子女中有一名需每星期至醫院治療的注意力缺陷過動兒)
已讓不多的存款花費完;
目前則由我向二家銀行貨款共38萬元以支付生活不足之部份。
我於婚前購買房子,
婚後共償還婚前房貸40萬元,
目前為維持家庭生活另貸款38萬元,
其中銀行存款為26萬元(貸款所得)。
如此爬文下來,
我發現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後,
剩餘款居然變成:
婚後償還婚前債務之金額40萬+婚後財產26萬-婚後債務38萬=28萬
(不知計算是否有誤)
銀行居然可以以代位求償拿走我們的緊急生活費14萬,
這錢全貨款來的,為全家生活依據之所有。
我聽說銀行目前只是申請要求夫妻財產分開,
而沒有代位求償夫妻剩餘款之權,
所以我應該在這期間有權處理存款(不知是否為真),
我想先行把錢提出,再和先生辦理合意夫妻財產分開制,
當然,銀行可能會對我先生放棄剩餘財分配提出異議,
但我和先生會在銀行向法院提出異議聲請前先辦理離婚手續,
那麼銀行是否就無權向我提出代位求償,
就算代位請求再次確認,我也沒有多少剩餘財產了。
以上純為我個人推想,
我明白法律不是這麼容易的事,
但依照我家目前的經濟,
及先生喪志不工作的狀況,
就算是小小的金額支出對我來說仍造成巨大負擔。
敬請律師大人為小女子解套,感激不盡。
我想請問:
夫妻婚前、婚後並無決定其婚姻財產制,夫妻離婚時並無協議財產分配,婚後所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妻子名下,離婚後丈夫是否能主張房子的權利? 若是,有效追訴期是幾年?
我查過網路上的資料(如下),但是我看不懂二年與五年的不同。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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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之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狀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 銀行在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之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狀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 銀行在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1.請問夫妻財產分開志如何辦理?準備什麼證件及到哪裡辦理!之前尋找知識內容發現不知道西元幾年幾日起結婚者皆屬夫妻財產分開制,不知是否正確?
2.我跟男友打算結婚,但是他有房貸而我有一些儲續保險,我們雙方協議婚前的債務及存款皆不過問,而且婚後也不能要求我幫他還房貸,還有我的儲蓄保險如何證明是婚前財產,有什麼契約可以把這些包括在內例如婚前契約等!如何辦理?準備什麼證件及到哪裡辦理!需要提出什麼樣的財務證明呢?
我的儲蓄險是六年到約(婚前買的),到約時間已經是結婚後,那是屬於婚前還是婚後財產?還是依繳款期間來區分呢?
3.結婚後的責任義務及財產方面有什麼方面要注意的?(詳細內容)
4.如果離婚那財產的分配狀況呢?
詳細內容請附上!謝謝!還有各個費用
(1) 要填寫聲請書狀。
(3)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4) 債權人清冊: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5) 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您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的必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或審判進行中,只要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法院會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團隊,由他們來幫助您及對方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解決問題方案。 (二)家事調解是強制的嗎? 這可以分成兩種情形,像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或一定親屬間發生財產權的爭執時,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至於其他家事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 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調解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秘密或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判決結果有不利的影 響? 家事調解是由法院提供當事人以訴訟外的服務方式來解決問題。無論是否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只要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五) 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六) 如何聲請進行家事調解?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法院調解團隊在收案後會寄發調解意願調查表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當事人如果願意進行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上勾選同意欄後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公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事實,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依據公證法規定,下列各項法律行為,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得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書。 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僱傭、承攬、出版、委任、合夥、經理人或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營業、承攬運送、和解、保證或其有關債權債務的契約行為。 關於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或其他有關物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 關於訂婚、解除婚約、認領、監護或其他有關親屬的行為。但現行法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結婚、離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均已不適再辦理公證,但就收養契約、結婚書面及離婚書面則可辦理公證。 關於訂立遺囑、撤銷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但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公證處辦理。 關於公司、票據、海商、保險及其他涉及商事的行為。 解除、撤銷、催告、更正或補充,或其他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 關於下列的私權事實,也可以作為公證書或認證私權書。 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的事實。 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占有的事實。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的事實。 其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結婚近十年,當中經歷許多委屈及言語暴力,去年四月結束近十年的婚姻關係,但至今仍無法令我安心度日,常夢到前夫過去對我的欺行。
前夫曾在98年6月23日有暴力行為,經簡易庭審查確定,決定起訴。
兩人已無法繼續婚姻關係,遂由法院協調,共兩次,由於前後間隔一個月之久,在承受莫大的煎熬、身心俱疲之下,我同意對方以每月交付一萬五千元轉帳到我帳戶,為期五年,共九十萬,條件交換撤銷告訴。
原以為解除婚姻關係可以為我灰暗的人生尋得另一片生機,無奈一年過後,我仍深陷過去的陰霾,為此痛苦不已。
過去的婚姻生活壓制,致曾患焦慮與憂鬱症,用藥物治療好長一段時間,直到去年減量,至今已停藥。前些時日再度就診,醫生開藥後仍建議我聽從安排,接受心理諮商治療。
我不明白,至始至今,我做錯什麼滔天大罪,要我承受這麼多的苦難?欺負我的人,是他,為什麼我要經歷這些辛苦?
離婚對他而言,除了我的離開,其他在生活上完全無任何改變,過著無異的生活。而我自從嫁給他之後,就成為再也沒有自我自主意識的人,損失慘重!
我們白手起家,約一年開一間店舖,至98年止已有七間。
結婚後的前兩年,我的生活開銷來源僅有每日200元,從店裡支出。經多次爭取,他每個月給我一萬元,這是我每個月的收入總金額。到後期,他藉故指我工作不力,當眾怒斥我比工讀生不如,停止每月固定給予,比照工讀生,改由時薪計算。
每日和他相處是種折磨,隨時要警惕自身行為以防受罵,日以繼夜,在種種壓力之下,我的身心已到達無法承受的臨界點。
癌症,換不來他真心改變,對我好不過半年又故態復萌,甚至變本加厲。諸多行為,無法一一陳述。
如今我冷靜描寫大概,全為求一線生機,至今年6月23日即傷害期滿兩年,我不計較體表苦難,但實在心疼自己靈魂的折磨,唯有為自己討回適當公道,方可一解我鬱抑的心情。
原本真的想放他一馬,結果,老天憐憫,讓我看清他對我惡行,竟如此徹底。
當初在法院協調,曾對他說過:既然你說我沒資格跟你分財產,我也不跟你爭,只求你將我罹患癌症後的理賠金額全數歸還,凡以我的名字購得的保險,將它的要保人轉到我名下。沒料到,在經過一年後的今天,不小心被我發現他刻意隱瞞實情。
家裡的財務大權由他掌舵,對他而言,我無權過問,就連治療期間的所有與保險公司的理賠款項亦是他打理。我只知道他有拿去付貨款。那時候我的中國信託帳本在他那裡,理賠金下來後,他再轉它用,我無權過問,因為他覺得保險費是他在負責的。
如今我發現尚有其他我不清楚的款項,我非刻意調查,但我覺得上蒼就是要讓我看到。我不是在乎理賠的金額是否真的全數還給我,而是不能忍受他竟可一再地一再地欺負我,當真認定我是份軟土?!每天日夜操勞之外,還要讓他日夜辱罵,心理委屈不說,身體受罪又是何理?
以為可以在離婚之後結束十年的折磨,堪知那僅是結束我和他的關係而已,結果,折磨猶在。
一年後的今天,我再度為此事折騰,只為要求他還我公道,為他過去對我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懇請律師為我勞心,想想是否有機會再反?本人牡半座由衷感謝!盼回!
備註:
(以下為協議內容)
兩造同意調解(協議)成立內容如下:
一、 聲請人莊OO與相對人范OO調解離婚成立,並於民國99年4月8日婚姻關係消滅。
二、 有關未成年子女范OO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親權),由相對人任之。對造與未成年子女范OO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由兩造自行約定。
三、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九十萬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99年5月1日起,到清償完日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逕匯入聲請人莊OO之帳戶內。
五、 除前揭協議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造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曾經在婚前聽廣播時說過一個案例:
如果在婚前先生有一筆錢,在一般聯合財產制下在婚後做為購屋頭期款,且婆婆還協助出資購屋,往後房貸若皆為先生一人繳納,那如果要離婚,妻子對這房子不能訴請所有權,法官會將此房子財產判為男方所有,請問各位前輩或律師,是這樣嗎?
這故事在我婚姻裡真實上演,購屋頭期款及日後房貸皆由男方支付,婚後某次夫妻爭吵,老公口出惡言趕我出去,因為我過去有負債未曾負擔家計,但自明年起負債全部還清,他就要我負擔生活費,我就告知那麼連同房貸全部家庭開銷都一起算一算吧,看該怎麼負擔就怎負擔吧~
沒想到婚前這段廣播二人都記得,所以他只要我分擔家庭開銷不願讓我分擔房貸,為了這樣的事,二人吵到快離婚,我們結婚三年目前沒有孩子。
我想請問婚前這段廣播的說明是真的嗎?法律不是聯合財產制嗎?為何沒負擔房貸就沒有權利呢?我對這家未支付金錢但所付出的心力(家事都是我在做啊)及青春(結婚己36歲,男生不想生孩子婚前卻不說,剝奪我做母親的權利)卻是無價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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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問您好
我的母親約於十年(實際日期很難考究)前,因家中難堪的因素,不告而別離開家庭
數年來,鮮無音訊我們根本不知道她跑去哪,也無與家庭聯絡
礙於過去夫妻情分,爸爸不會刻意去處理離婚事務
變成在法律上還存有夫妻關係
而我爸爸還剩下2年房貸即可還款完成
最近收到台中地方法院寄的刑事訴訟傳票
關於我失聯母親涉及詐欺的一些事情(確認是真的,非詐騙)
我們家已經不想再管這類的事情,算是不光彩的事情
也很擔心哪天被查扣或抵押財產的時候
由於我爸還跟她存有夫妻關係被牽連
這樣他一輩子辛苦的財產很有可能一夕變調
也剛好遇到這樣子的事情
讓我爸爸認真考慮脫離夫妻關西的程序
我想請問
1.該如何脫離夫妻關係?
2.到哪邊辦理?
3.需要的手續與費用?
4.萬一被牽連,該如何自保?
預先謝謝顧問的解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基金與保單應歸屬妻,至於房子則仍有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地產法律問題】遺囑瑕疵,小心!遺產沒份!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富商黃連順91年過世,身後留下2億遺產,擔任警職的好友楊富財聲稱握有黃連順4份遺囑,內容提到黃連順與女友生下的女 兒列為遺產繼承人,桃園地方法院昨天以遺囑沒有見證人等為由,判遺囑無效。目前在桃園警分局埔子派出所擔任巡佐的楊富財聽到敗訴消息,表示如果沒能幫黃連 順的女兒爭取到遺產,連黃生前最後的心願都不能完成,那他就真的太對不起黃了。他要提出上訴,讓黃的2億元遺產能夠遵照黃自己的意願來分配。民國70年黃 連順與溫姓女子結婚不到一年就離婚,膝下無子,他急著想生兒子傳宗接代,民國87年,黃連順10年前交往的女友回頭找他,黃動念要女友幫他生個兒子。女友 88年生下女兒,黃就把女兒交給前妻溫女收養,直到民國91年10月15日黃過世還是沒能如願生子。黃連順做電器生意非常成功,身後留下2億房地財產,黃 的姊姊吳黃?以繼承人身分爭取繼承遺產,楊富財則是代黃連順的女兒爭取繼承遺產,楊富財聲稱握有4份遺囑,為了確認法律效力,在民國92年1月13日召開 黃連順親屬會議,包括黃的姊姊及堂弟黃連勝等三親等親人共5人擔任遺囑執行人,會議只認可其中一份遺囑為真。事後吳黃?向桃園地院提出異議,地院以親屬會 議成員中黃連勝和黃連順無血緣關係,非其叔叔親生子,故人數減為4人,不足法定5人,判決親屬會議無效,遺囑也因此變無效。楊富財持有的4份遺囑內容都把 黃的女兒列為受遺贈人。吳黃?也向地院聲請確認四份遺囑皆屬無效。地院調查,第1份遺囑91年10月4日所立,雖有3位見證人,但其中一人是黃的前妻溫 女,法律認定和黃的女兒有擬制直系血親關係,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判定遺囑無效。第2份遺囑在10月5日所立,沒有黃連順的親筆簽名與見證人。第3份遺囑 在10月13日立下,屬錄音帶,錄音帶內容是黃連順口授、楊富財錄音謄錄擔任代筆人,地院認為,錄音內容顯示口授遺囑的內容,多是楊富財自問自答,黃被動 回應「有啦!」「嗯!」等字眼,並不符合口授遺囑要件。至於第4份遺囑也在10月13日所立,由黃連順堂弟黃連勝代筆,黃連順口授過程中,既沒有自己陳述 遺囑,僅由黃連勝提問,黃連順回答,黃連勝也沒有宣讀遺囑,同樣不符合口授遺囑的要件。地院因此判決楊富財提出的遺囑均無效(註一)。請問,此判決,有其 理嗎?
【解析】
按「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 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 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 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口授 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親 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 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 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左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禁治產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 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分別為民法第 1189 條、第1195條、第1197條、第1130條、第1131條、第1198條定有明文。
是遺囑雖不須以本人親自書立為限(註二),惟以口授遺囑為 之者,仍須同時符合民法第1195條、第1197條、第1130條、第1131條及第1198條等所定要件,始屬有效。換言之,口授遺囑雖經見證人中之一 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為真,但遺囑見證人苟有民法第1198條所定「不得為遺囑見證人」者,或違反民法第1130 條及第1131條有關親屬會議規定者,法院自得於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異議時,判定該遺囑違反要式規定或強行規定而無效(註三)。
本 案,雖有A、B、C、D等4份遺囑,且A份遺囑業經5人會員組成之親屬會議認定為真,惟該親屬會議會員之其中一位,並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也 非被繼承人之「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及「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自不得為該親屬會議之會員,則原5人會員組成之親屬會議,當因該員不具資格,而降為4 人,而有所欠缺;該組成有瑕疵之親屬會議,所為「口授遺囑」之認定,自屬無效。至於其他遺囑,不是「以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為見證人」(註四)或「不能舉證 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註五)或「非經親屬會議認定」(註六),就是「沒有親筆簽名及見證人」,為法院喻知無效,亦非意外。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10月12日奇摩新聞首頁>地方>北台灣>自由>遺囑瑕疵 富商2億遺產女沒份。
註二:最高法院18年01月01日上字第1050號判例:「遺囑不須本人親自書立,若別有確證足以證明遺囑為真實,即不得遽謂無效。」參照。
註三: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參照。
註 四:實務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11月07日91年度訴字第520號民事判決:「按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由遺 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惟受遺贈人及其配 偶或其直系血親,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陳少南於八十七年一 月返回大陸青田老家探親,因心臟病發,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口述遺囑內容,以其所有在台遺產約有千萬元,除支用喪葬費一百五十萬元,及胞兄陳冠南、胞姐 陳素娥依法限額繼承外,其餘捐贈台北市青田縣同鄉會,設置『文教基金會』,作為文化教育之用云云,惟依上開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規定,該口授遺囑意旨,應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而原告並未提出該口授遺囑之筆記,以資證明有該口述遺囑存在, 是原告主張有此口授遺囑,已不可採。且再依原告主張遺囑見證人之陳冠南、陳素娥係受遺贈人即原告之直系血親,依法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是縱使有此口授遺囑存 在,因本件陳少南之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僅餘夏漢中一人,與口授遺囑之法定要件不合,前揭陳少南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立之口授遺囑應為無效。原告雖主張應 將在場之馬國寶列為見證人,惟此與法未合,其主張為不可採。」可資參照。
註五:最高法院17年01月01日上字第861號判例:「遺囑固不須本人親筆書立或畫押,但不能舉證證明其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者,仍不得有效成立。」參照。
註 六:前司法行政部57年10月29日(57)台函民決字第6821號函:「查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 方式為遺囑者,得為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之中一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 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又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 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準此而言,口授遺囑非經親屬會議認定,不生效生。本件陳靄如之口授遺囑,雖經見證人二人見證,惟其既無在 台親屬,無從提經親屬會議認定,揆之前開規定其口授遺囑似不發生效力。」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問題】
甲與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結婚,對於夫妻財產制未做任何約定,九十六年三月雙方協議離婚。甲於結婚時有50萬,於離婚時有60萬,乙結婚時有財產30萬, 離婚時有有80萬。此外,甲於九十五年間購置一房屋贈送好友丙,其市價為300萬;乙於九十二年十月受父母贈送房屋一棟,市價為500萬。
【說明】
我國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四條以下為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共分為三種制度: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依據第一千零四條、第一千零五條之規定, 夫妻得自行約定,婚姻關係中採何種財產制度,惟若未約定者,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案例中甲乙既未做成任何約定,則依規定採法定財產制。
現行法定財產制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修訂,修訂後之夫妻法定財產制不再採聯合財產,而係於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零十八條明定由夫妻各自所有、各 自管理其財產,僅於夫妻關係結束時,產生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詳言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 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第一千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 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 慰撫金。」故本案例之甲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保有其財產並得自由處分之,惟於離婚時,應就婚後取得之財產加以分配。換言之,離婚時之財產扣除婚前財 產,為婚後財產,再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債務後,則為婚後剩餘財產,即為離婚時應予以分配之標的,依此,甲之婚後剩餘財產為10萬元(60萬-50萬)。至 於乙的部分,本應為50萬(80萬-30萬)及房屋一間(價值500萬),惟該房屋係受其父母贈送,屬但書之「無償取得之財產」,縱於婚後取得,亦不納入 婚後財產計算之,蓋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設計,主要考量夫妻於婚姻關係中共同經營之努力,於婚姻關係結束時,應透過分配婚後財產,使夫妻雙方皆享受努力之成 果,而婚前取得之財產與但書列舉之二情形,因無涉於雙方之共同努力,而應排除於分配之外,故乙之婚後剩餘財產僅為50萬元。。
由於夫妻至離婚時方能分配其財產差額,為避免夫妻一方惡意減少財產,而制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及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I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 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II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 限。」據此,夫或妻以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意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雖然該財產已歸屬於第三人,仍應納入處分一方之婚後財產中 計算之。本案例中甲購置一房屋贈送丙,只須甲存有減少剩餘財產分配之意圖,該財產即應納入甲之婚後財產計算之,故甲之婚後財產於離婚時共計310萬。應補 充說明的是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若甲購買房屋係為贈送父母,以供其居住者,則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無須將其納入婚後財產計算之。甲之婚後財 產為310萬,乙為50萬,其差額為160萬元,應平均分配之,是以,乙得向甲請求給付80萬元,惟甲之財產實際上僅存60萬元,不足以滿足乙之請求,因 此,就此不足之部分,因甲丙之法律行為為無償行為,乙得直接依據第二項之規定向丙請求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即20萬)。然若甲將該土地出售於丙,則因其為有 償行為,而須進一步考慮丙之對價義務是否相當,以保障交易中第三人之利益,僅於顯不相當時,如售價為50萬元等,乙方得請求丙返還所受之利益。
其次為民法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之撤銷權。第一千零二十條之一:「I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專為履行道德上義 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II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 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據此,夫或妻之無償行為,如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剩餘財產之分配時,他方得撤銷之,故本案例中甲之贈與行為後,因其行 為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乙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使該贈與行為自始無效(參考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但與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三第一 項但書相同,若甲購買房屋係為贈送父母,以供其居住者,則屬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而不得撤銷之。再者,若夫或妻所為之法律行為為有償行為,則依 據第二項之規定,須處分之一方與第三人皆明知該行為有損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夫妻之他方方得撤銷,以保障第三人之交易利益。換言之,若 甲將房屋出賣於丙,則須甲丙均明知該買賣行為害及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否則,乙不得撤銷該買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