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無法辦理繼承呢?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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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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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敘述不夠清楚,沒有辦法做正確的判斷,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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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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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13 21:49 最後編輯日期:103-06-13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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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情形,則您的繼父死亡後,針對其所留下之不動產即應由其配偶(您的母親)與其子女(被繼承人法律上之子女)共同繼承,若未經遺產分割者,即為您的母親與您的繼父所有的子女公同共有,而您的母親於繼承該不動產後亡故,則其針對該不動產所得繼承之份額,則由您的母親所有的子女共同繼承,未經遺產分割前,其份額由您的母親所有的子女公同共有。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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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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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是母親第一任丈夫的女兒~我母親十一年前去世~
但是尚未辦理繼承第二任丈夫一筆土地~由於最近有人要蓋房子~
要買母親的土地~可是~發現產權不清~當地建管科開協調會~
我才發現~我們四姊弟是可以繼承的這些土地~但是~我請代書處理~
發現不能辦理繼承~原因在於第二任丈夫的兒女都冠上第一任丈夫的姓~
戶政顯示出他們與生父是沒有血緣關係~
但是~當地建管科公文是顯示出土地繼承權利順位~我們是有繼承的權利~
可是為什麼不能辦理呢? 請問要如何處理呢?您好!
請先確認繼承人是哪些人,如果對其子女身分有異議,應透過訴訟確認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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